大府办函〔2023〕18号
大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大英县砂石资源利用管理办法
(试行)》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盐井街道办事处,县级有关部门,县属有关企事业单位:
《大英县砂石资源利用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六届4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大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3月25日
大英县砂石资源利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砂石资源管理,实现砂石资源综合利用,促进我县经济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四川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四川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及管理政策,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砂石资源是指建设用地平整、工程建设施工、生态修复治理等产生的可利用砂石资源,不包括应办理采矿权登记和已取得采砂权许可涉及的砂石资源(已取得采矿、采砂许可的按照行业法律法规执行管理)。具体范围包括:
(一)建设项目宗地红线范围内开挖产生的砂石资源。
(二)河道清淤疏浚、水利工程建设及各类管网建设中产生的砂石资源。
(三)矿山修复、土地复垦、土地整理等生态工程产生的砂石资源。
(四)县级执法部门在执法过程中罚没的砂石资源。
第三条 砂石资源开采、接收、加工、经营等活动按本办法进行管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全县范围内的砂石资源实行统一管理。砂石资源属国家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手段非法开采、侵占、买卖、出租和破坏。
第五条 县政府指定遂宁市顺泰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经营公司)作为具体处置经营管理单位。
第六条 砂石资源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处置砂石资源的所得款依法缴入国库。经营公司处置管理经费采取成本加奖补的形式,由县级财政部门统筹保障,奖补资金不高于扣除管理经费后的收入额。
第二章 砂石资源管理
第一节 建设项目宗地红线范围内砂石资源管理
第七条 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的国有建设用地,宗地红线范围内的砂石资源应按本办法要求无偿交由经营公司处置,不得私自外运。以协议出让(划拨)方式供地的,参照执行。
土地使用者应在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后、项目开工前配合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编制《宗地地下砂石开发利用方案》(以下简称《利用方案》),经经营公司直接审核或委托第三方审核确定后,作为签订《项目地下砂石资源接管协议》(以下简称《接管协议》)的依据。《接管协议》需包含项目名称、移交责任方、砂石的运输方、验收交付方式、指定储存地点等内容。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流转的,各镇人民政府、盐井街道办事处应督促土地使用者按本办法要求履行砂石资源的无偿移交和处置义务,不得私自处理。
第八条 经营公司接管的砂石资源由经营公司运输至协议指定地点,按照《利用方案》,将与土地使用者验收确认的数量作为经营公司向县国资管理部门备案的依据。
第九条 自本办法发布生效之日起,对已供地未开工的项目,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牵头,召集经营公司及相关部门,与土地使用者协商后,由经营公司与土地使用者签订《接管协议》。政府投资项目,由经营公司与项目建设业主(经营公司除外)签订《接管协议》。
第十条 建设项目所产生的砂石资源除按照《接管协议》约定运往经营公司指定储存地点外,一律不得私自运出工程建设项目批准占地范围,否则将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各镇人民政府、盐井街道办事处及职能部门要加强项目用地砂石监管,强化动态巡查,一经发现违法行为,由县级执法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节 河道清淤疏浚及水利工程建设清理砂石资源管理
第十一条 大英县辖区内的河道清淤疏浚及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建设业主应当就砂石资源与经营公司签订《接管协议》,并参照第二章第一节规定的程序交由经营公司统一接管。
第三节 生态修复工程产生砂石资源管理
第十二条 全县辖区内的矿山生态修复、土地复垦、土地整理等生态工程,产生的地下砂石资源,项目建设业主应当就砂石资源与经营公司签订《接管协议》,并参照第二章第一节规定的程序交由经营公司统一接管,不得擅自将项目范围内挖取的砂石资源进行外运或处置。
第四节 罚没砂石资源管理
第十三条 县级执法部门在执法中罚没的砂石资源,应在结案后及时对接县国资金融局,交由经营公司接管处置。经营公司应对接收的罚没砂石资源及时登记并向县级执法部门出具清单,同时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置。
第五节 接收、储存、加工、销售管理
第十四条 经营公司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县级规划的规定,合理控制砂石加工场地规模,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的有关要求。
第十五条 经营公司应按以下原则处置所接管的砂石资源:
(一)政府投资的基础设施、市政工程等民生项目建设需要的,由经营公司报县政府同意后统筹使用。
(二)1.5万立方米以下的建筑用砂石料,可按市场评估价协议直接销售,或以市场评估价作为底价,进行竞价销售;超过1.5万立方米的建筑用砂石料,由经营公司经评估后,统筹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公开拍卖,拍卖所得按规定上缴国库。
第三章 监督职责
第十六条 严厉打击涉及砂石资源违法私售行为。严格禁止宗地受让方或土地使用方或建设施工方私自出售和违法使用该宗地地下砂石资源。
第十七条 明确职能职责。
(一)县砂石行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县砂管办)负责全县砂石资源利用管理过程中全面统筹协调工作。
(二)经营公司是县政府指定的县属国有公司,是全县已办理采矿权登记和已取得采砂权许可之外砂石资源统一经营管理处置的实施主体,负责对业主提供的砂石《利用方案》进行审核,委托具有专业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对砂石的质、量、价值进行评估;负责砂石资源的台账管理,严格履行《接管协议》,负责砂石资源接管、加工、出售等工作;对发现违法行为及时报有权机关处置。
(三)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对地下砂石开采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配合经营公司委托第三方勘查机构进行储量勘查;编制出让、划拨和流转宗地建设项目《利用方案》;召集相关单位签订《接管协议》;配合相关部门设置砂石储存地点;依法查处土地受让方(用地单位)、项目建设业主及施工单位各类涉砂违法行为。
(四)县水利局负责对全县河道砂石开采进行统一监督管理,是河道疏浚及水利工程建设砂石监管责任主体;配合相关部门委托第三方对涉水项目的勘查、评估机构进行砂石数量、质量核定及评估;防止疏浚清淤及水利工程清理上岸砂石被非法倒卖。
(五)县交通运输局负责砂石运输交通安全监管,是交通道路工程项目砂石合法合规使用的监管责任主体,配合相关部门制定接收砂石运输方案,配合相关部门查处砂石运输车辆超限、超载等交通违法行为。
(六)县综合执法局负责对砂石运输、装卸过程中污染城市道路行为依法查处。
(七)县住房城乡建设局是建筑工地和市政项目建设的行业主管部门,配合经营公司委托的第三方勘查机构核定砂石数量、质量,确定最终收储量;配合相关部门设置砂石储存地点;配合相关部门依法查处土地受让方(用地单位)、项目建设业主及施工单位各类涉砂违法行为。
(八)大英生态环境局配合相关部门设置砂石储存地点,监督砂石生产、加工企业和个人,落实污染防治措施和生态保护措施,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九)县公安局负责对非法采砂涉嫌犯罪的行为进行打击;对在道路上运输砂石的车辆的交通违章行为进行查处。
(十)县应急局负责对砂石开采、加工和销售过程中安全生产进行综合监管。
(十一)县国资金融局负责对国有企业砂石经营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及考核;会同相关单位计算砂石结算价款。
(十二)县财政局负责指导执法部门按程序处置罚没砂石款项上交国库;负责核算国有企业上缴砂石处置款项;会同县国资金融局对国有企业砂石经营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十三)各镇、盐井街道负责辖区内砂石开采、销售的巡查工作,准确、及时收集掌握辖区内砂石信息,发现盗采及私售砂石行为应立即联系辖区派出所进行管控,第一时间向县砂管办进行举报,并配合协助县公安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水利局等相关职能部门开展案件调查;加强辖区内土地管理,制止单位或个人非法占用土地违规新建砂石堆场及加工点;配合经营公司做好砂石接管工作;督促所辖村(社区)负责配合相关职能部门保护好砂石;做好群众工作。
第十八条 严格责任追究。县级相关部门、镇(街道)和经营公司要严格按照各自职责,认真做好砂石资源管理的相关工作。因工作失职或处置不当等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纪依法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调查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2年。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抄送:县委办公室、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纪委,县法
院,县检察院,县人武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