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户集中安置建新区采取统规自建,原则上不高于3层,每个建新区安置户数原则上不少于30户。新建安置房建筑面积原则上按下列标准控制:2人以下户(含2人)70m2,3人户90m2,4人户120m2,5人以上户(含5人)150m2。安置户根据各自家庭情况,需要增加住房面积的,须向当地村社提交书面申请,村社统一向业主单位申报,由业主单位送工作专班审核,每户人均增加建筑面积不得超过10m2,人均综合占地面积不超过40m2,宅基地占地面积按照《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执行。
第九条 后期管护
(一)及时移交利用。复垦后的耕地应及时移交当地村集体经济组织管护和耕种利用,防止撂荒和违法占用。
(二)及时开展变更登记。项目验收后,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应按照土地利用变更调查的要求,及时对调整后的土地面积、地类、权属等进行变更登记。已拆旧复垦地块必须及时注销宅基地使用权或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强化监督执法。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要按照部门职责分工,加强执法监管,对非法占用复垦后耕地从事非农建设的,要严格查处整改,坚决制止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十条 补助标准
(一)拆旧复垦资金补助标准
拆旧复垦费按复垦耕地面积12000元/亩预算。土地复垦的工作内容包括旧宅基地、林盘地、晒坝等废弃地还耕和地块内新增配套生产路、渠系等。复垦耕地质量必须经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农业农村部门验收认定合格;数量以省自然资源厅终验确认的面积为准。
(二)建新区土地权属调整、配套工程建设补助标准
1.土地权属调整费。农户集中安置建新区建设用地原则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调地解决,土地权属调整费20000元/亩。
2.农户建新区基础设施配套费。农户建新区基础设施配套费原则上不高于30000元/户,具体标准以通过审查的规划设计方案为准。配套设施包括道路、管网、水、电、电视、通讯等,由县属国有企业统一规划组织实施,户内费用由农户自行承担。
(三)参与集中建新区建房农户补助标准
1.拆旧区农户旧宅基地拆除补助费:参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0〕217号)三分之二执行(详见附件1),其中框架结构800元/m2,砖混结构593元/m2,砖木结构453元/m2,土木、木结构333元/m2,其他结构133元/m2。
2.拆旧区复垦地上构筑物、附着物(拆旧区房屋除外)补偿费:按10000元/亩的标准补偿到农户,包括房屋之外的院坝、林盘地等所有占地面积。
3.建新补助费:农户建新区安置房按3000元/人的标准给予建新补助。
4.过渡安置补助费:到建新区建新的农户,按照100元/月/人标准给予过渡安置费,过渡期最长不超过12个月(以房屋拆除时间开始计算)。
(四)货币化安置补助标准
1.拆旧区农户旧宅基地拆除补助费:参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0〕217号)三分之二执行(详见附件1),其中框架结构800元/m2,砖混结构593元/m2,砖木结构453元/m2,土木、木结构333元/m2,其他结构133元/m2。
2.拆旧区复垦地上构筑物、附着物(拆旧区房屋除外)补偿费:按10000元/亩的标准补偿到农户,包括房屋之外的院坝、林盘地等所有占地面积。
3.货币化安置补助费:按10000元/人的标准给予补助。
(五)镇、主管部门工作经费
项目实施镇按照省自然资源厅终验的复垦面积1500元/亩用于项目开展和复垦地块管护利用等与项目管理有关的支出;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按照700元/亩用于项目开展等与项目管理有关的支出。
第十一条 支付方式
按项目进度拨付,确保资金专款专用、运作规范、提高效益、防止流失。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二条 已享受大英县土坯房改造、危房改造、易地扶贫搬迁、地质灾害避险搬迁政策的农户,不再享受本《实施办法》的补助政策。
第十三条 拆除复垦的图斑和面积最终以省自然资源厅认定的为准。
第十四条 本《实施办法》由大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本办法自2023年10月28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同时《大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英县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大府办函〔2021〕21号)废止。
附件: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地青苗和地上
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0〕217号)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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