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英县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
大征告2024第3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将大英县祥凤寨水库工程项目建设用地征收土地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
2024年1月10日,《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大英县祥凤寨水库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川府土〔2024〕11号)批准同意征收集体土地,作为大英县祥凤寨水库工程项目建设用地。
二、征收土地的位置、面积和时间
本次征收大英县蓬莱镇楼坊口村1、2、3、4、5、6、7、8、9、10组,天星社区3组,新犀牛村1、2、3、4、5、7、8、9组;象山镇冯家楼村1、2、3、4、7、8、9组,马蹄垭村1、2、3、4、5、6、7、8组,青龙滩村1、3、4、5组、村集体,三溪村1、2组、村集体,象山村1、2、3、5、6、7、8、9组、村集体,永乐村1、3、4、6、7组,永南坝村1、2、3、4组、镇集体;玉峰镇葡萄店村1组,水阁村3组,肖家沟村4、5、6、7组,土地共计面积176.1121公顷(详见附件),公示期满后,依法实施征收工作。
三、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一)人均耕地面积:以征地前被征地单位的总耕地面积除以征地前被征地单位总人数为准。
(二)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费: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3〕222号)、《遂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市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遂府函〔2023〕230号)、《大英县人民政府关于全县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公告》(2023年第6号)执行。
(三)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标准: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0〕217号)、《遂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全市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遂府函〔2020〕121号)执行。
四、农业人员安置途径
征地涉及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员,按照《祥凤寨水库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大纲》进行安置。
五、其他事项
本公告在征收土地涉及的镇、村、社所在地予以张贴,公示期为30日。如有异议的,应当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遂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期间,不影响土地征收工作的实施。
特此公告。
附件:大英县祥凤寨水库工程项目建设用地征地情况明细表
大英县人民政府
2024年2月5日
附件
大英县祥凤寨水库工程项目建设用地征地情况明细表
单位:公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