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权证书遗失(灭失)声明
编号:〔2024〕7号
权利人杨金华、李英因保管不善,将大国用(2013)字第03456号、大蓬民字第201303790号不动产权证书遗失(灭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作废。如有异议,需在本声明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大英县不动产登记中心书面反映。
特此声明。
声明人:杨金华、李英
2024年1月22日
不动产权证书遗失(灭失)声明 编号:〔2024〕7号 权利人杨金华、李英因保管不善,将大国用(2013)字第03456号、大蓬民字第201303790号不动产权证书遗失(灭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作废。如有异议,需在本声明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大英县不动产登记中心书面反映。 特此声明。 声明人:杨金华、李英 2024年1月2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