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遗失声明
编号: 大不动产公 [2017] 07号
兹有下列不动产权证书遗失,权利人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22条的规定声明即日起作废。如有异议,请自本公告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我中心书面提出,如无异议,我中心将向权利人补发《不动产权证书》。
序号 |
权利人 |
土地房屋座落 |
权属证书种类 |
证书编号 |
1 |
吴桂华 |
蓬莱镇郪江中路 |
房屋所有权证 |
大蓬民字第201600103号 |
2 |
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
大国用(2016)字第00676号 |
公告单位:大英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2017年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