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权证书遗失(灭失)声明
编号:〔2024〕2号
权利人王清银因保管不善,将林权证14721号遗失(灭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作废。如有异议,需在本声明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大英县不动产登记中心书面反映。
特此声明。
声明人:王清银
2024年1月5日
不动产权证书遗失(灭失)声明 编号:〔2024〕2号 权利人王清银因保管不善,将林权证14721号遗失(灭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作废。如有异议,需在本声明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大英县不动产登记中心书面反映。 特此声明。
声明人:王清银 2024年1月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