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件 名 称未按照医师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的案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大卫医罚〔2023〕3号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违法单位(自然人)杨堂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码)510921********937X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违 法 事 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行政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七条 行政处罚内容警告、罚款18000元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2023年11月10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大英县卫生健康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