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的安全管理尤为重要,安全管理不到位、混乱、缺少安全防范措施,往往是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诱因。
近日,遂宁市大英县应急管理局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在开展安全生产“强安2023”监管执法专项行动、“迎大运、保平安”隐患整治检查过程中,发现一起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场所租赁给2家生产经营单位,未与租赁的两家生产经营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管理协议。后经过调查发现,在租赁的近一年半时间里,该公司主要负责人也未组织人员对承租的2家生产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统一的协调、管理,并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执法人员对该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的行为作出罚款11000元的行政处罚;给予其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责任的行为作出了罚款4000元的行政处罚。该案合并罚款15000元,同时督促企业相关负责人及安全管理人员,严格根据整改要求,加快整改力度和进度,同时要求举一反三,加强自查自纠,全力守牢安全生产底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