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经营服务类搬迁费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20元/平方米计发;生产、库房类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10元/平方米计发。
每个产权户计发金额低于1000元的,按1000元计发。每户补助两次搬迁费。
(五)临时安置过渡补偿办法。临时安置过渡期是指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从腾空交付被征收房屋之日起至该片区集中安置房屋分配之日止的期间。被征收人自找过渡房的,被征收人的房屋过渡费以移交旧房之日起,发至安置房集中分配之日止。
商业用房、临街门面房过渡费补助标准为三年内5元/月/平方米;超过三年的,按10元/月/平方米执行。住宅房过渡费补助标准为三年内3元/月/平方米;超过三年逾期不足六个月的,执行4.5元/月/平方米;逾期半年以上不足一年的,执行6元/月/平方米;逾期一年以上的,执行9元/月/平方米。
征收办公、生产、仓储、企业房屋已实行货币补偿的不计发过渡费。由征收人安排过渡房的,不计发过渡费。
(六)地下车位购买办法。安置房修建的地下车位属于建设业主所有。被征收人在同等条件下竞买,售完为止。
(七)安置小区管理。安置房分配前,应按小区选举业主代表,成立业主委员会。安置户按规定实施物业管理,自行选择物业服务方式,自行承担物业服务费用。
(八)房产证办理。安置房不动产登记证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负责办理,土地性质为出让。安置面积以内部分的办证费用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安置面积以外部分的办证税费由被征收人承担。
七、其他事项
(一)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并公布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以下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部分,不予补偿。
1.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及其附属物;
2.不得改变房屋用途。
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并公布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不增加补偿。
1.房屋转让、分割、赠与;
2.新增、变更工商营业登记;
3.其他为增加补偿费用实施的不当行为。
(二)本征收范围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和交通下街三合碑周边危旧房屋参照本方案执行。
(三)违法建筑和已集中安置而原房屋未拆除的房屋,不予安置。已集中安置而原房屋未拆除的房屋按《遂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全市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遂府函〔2020〕121号)实行货币补偿。
(四)由征收人安排过渡房的,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生效后10个工作日内,将被征收房屋产权过户给征收人指定的单位,过户税费由征收人承担。
(五)被征收房屋权属已被征收人在金融机构抵押的,由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解除抵押合同。如不能解除的,由本人申请,征收实施单位用产权调换房屋作为抵押物,与金融机构协商相关抵押变更事宜。
(六)本方案未尽事宜,按照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和《大英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本方案由大英县人民政府盐井街道办事处、大英县重点工程建设服务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