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芹菜案
2023年10月8日,大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向大英县蓬莱镇某蔬菜经营部送达了由四川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检测院出具的该店经营的“2023-08-31”批次“芹菜”的《检验报告》№:ASHA123Z07388,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当事人经营农药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芹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一百零四条规定给予行政处罚。综上,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的行为作出从轻行政处罚如下:
1.警告;
2.罚款500元整。
经营兽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牛蛙案
2023年08月04日,大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向大英县蓬莱镇某水产店送达了由重庆海关技术中心出具的该店经营的“2023-08-04”批次“牛蛙”的《检验报告》№:4423008620,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当事人经营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牛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综上,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的行为作出从轻行政处罚如下:
1.警告;
2.罚款500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