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3
大英县县域商业建设行动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遂宁市大英县域商业建设行动项目管理,完善项目监督约束机制,保障项目健康有序发展,确保项目取得预期成效。根据《国家财政部办公厅 商务部办公厅 国家乡村振兴局综合司关于支持实施县域商业建设行动的通知》(财办建〔2022〕18号)和《四川省商务厅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乡村振兴局关于组织开展县域商业建设行动申报工作的通知》(川商市建〔2022〕9号)《四川省商务厅等17部门印发〈县域商业体系建设行动实施方案〉(2022年—2025年)的通知》(川商市建〔2022〕7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遂宁市大英县县域商业建设行动项目是指按照县域商业建设行动的通知相关文件要求,经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乡村振兴局审核推荐,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乡村振兴局评审,国家商务部、财政部、乡村振兴局批准,通过中央专项资金引导建设的县域商业建设专项项目。
第三条 县人民政府统筹管理县域商业建设行动项目,负责项目的全面管理工作。
第四条 大英县县域商业建设行动项目具体管理,由县商务经合局会同县财政局、县乡村振兴局对项目进行共同监督和管理。
第五条 在县政府网站设置专栏,对项目选择、项目进度、资金支付、管理制度、日常监督指导等内容进行公示。
第六条 县域商业建设项目可以采取奖补方式,撬动社会资金,增加县域商业投入。
第七条 县域商业建设项目建设周期为2年,开工时间可提前到项目资金下达前一年,资金下达的次年底须完成项目建设。支持项目须在显著位置标注“国家县域商业建设行动项目”(如商务部有统一要求的,最终以商务部为准)。
第八条 县域商业建设资金的项目均需要按照程序公开选择,涉及政府采购按政府采购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项目实施单位应按照经备案的项目实施方案组织实施,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方案要求施工,不得擅自变更建设地点、规模、标准和建设内容。
第十条 建立项目领导小组,明确项目监管责任人,不定期召开项目推进会,及时解决项目推进中存在困难及问题,保障项目按期高质量完成。
第十一条 对项目开展中存在进度严重滞后、发现问题突出的情况,及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及县人民政府。
第十二条 县域商业建设项目验收的主要依据包括国家制定的《县域商业建设指南》、项目实施方案(含绩效表)、项目管理细则。
第十三条 县域商业建设竣工项目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执行国家县域商业体系政策的情况,项目建设任务与绩效指标完成情况,项目建设的质量情况,资金拨付、项目管理和文档管理情况等。
第十四条 大英县县域商业建设行动各子项目实施如期完成后,由县专项领导小组组织开展项目初验。待全部项目初验完成后向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乡村振兴局提交县域商业整体项目验收请示,由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市乡村振兴部门终验,并接受省商务厅组织的第三方机构抽查。
第十五条 县域商业体系项目竣工验收后,应当明确资产权属,及时办理移交手续,属于国有资产的按照国有资产的管理规定纳入国有资产管理。资产权属主体应建立健全各项运行管护制度,保证项目正常运转,长期发挥效益。享受以奖代补的企业,需保证项目正常运营三年形成的固定资产所有权归企业,企业后续转让资产需报县商务经合局备案。否则,三年内无法申报商务领域资金。
第十六条 未按照本办法执行导致县域商业建设行动项目出现进度滞后等一般问题的,由县专项领导小组下令整改并进行通报。
第十七条 项目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专项领导小组应责令其限期整改并及时报告市主管部门;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核减、收回或者停止拨付资金,暂停其申报资格,将项目单位纳入严重失信名单(黑名单)实施联合惩戒,相关信息在县人民政府网站公开,并可以根据情节轻重提请或者移交有关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或者法律责任。
(一)提供虚假情况,骗取中央预算内投资的;
(二)转移、侵占或者挪用中央预算内投资的;
(三)擅自改变主要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的;
(四)项目建设规模、标准和内容发生较大变化而不及时报告的;
(五)无正当理由未及时建设实施的;
(六)拒不接受依法进行的评估督导或者监督检查的;
(七)未按要求通过在线平台报送项目实施情况的;
(八)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十八条 中省市主管部门制定的专项工作方案或管理办法中,对本办法涉及的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
本办法由大英县商务和经济合作局负责解释。
附件4
大英县县域商业建设行动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为深入贯彻落实财政部《关于印发〈服务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9〕50号)、商务部等17部门《关于加强县域商业体系建设促进农村消费的意见》(商流通发〔2021〕99号)、《财政部办公厅 商务部办公厅 国家乡村振兴局综合司关于支持实施县域商业建设行动的通知》(财办建﹝2022﹞18号)、《财政部关于下达2022年服务业发展资金预算的通知》(财建﹝2022﹞153号)精神,加强我县县域商业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促进我县县域商业高质量发展,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和财政规章制度,结合我县县域商业建设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县域商业建设行动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指2023—2024年用于我县县域商业建设行动的中央财政补助资金。
第二条 专项资金管理遵循公开、择优、规范、高效原则,使用和监督坚持“以奖代补、简便易行、提高效率”的原则,确保使用规范、安全、高效。
第三条 县商务经合局负责项目的业务指导、日常监管、绩效评价和验收项目,县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下达、拨付、协助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县乡村振兴局负责推动将县域建设行动纳入乡村振兴考核体系。
第四条 专项资金分配以综合考量各项目对遂宁市大英县县域商业建设贡献度、截至目前建设和投资情况等,由县商务经合局组织企业申报、专家评审、公开公示、召开局党组会、会议审定后确定符合条件的项目,最终确定支持标准。
第五条 为加快财政资金支付,保障项目建设进度,发挥财政资金的撬动和引导作用,在确保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在企业完成项目前期工作并顺利启动动工后,通过申报验收、审核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拨付补助资金的30%;后续资金拨付项目完成进度拨付,完工前拨付补助资金比例不得低于80%。
第六条 县域商业建设项目的扶持对象应有必要的投入,采取以奖代补方式的,补助资金比例不得高于项目实际投入资金总额的30%,单个项目最高补助资金不超过500万元。
第七条 县城商贸服务中心、村级物流站点和村级便民商店不列入中央财政支持方向,通过市场化手段推进建设改造。
第八条 县域商业建设财政资金实行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严格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进行管理,按规定范围使用资金,严禁挤占挪用和统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