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充分调动社会各界力量参与森林防灭火工作,切实有效打击林区野外违规用火行为和查处森林火案,确保林区野外违规用火和森林火案线索举报奖励工作规范有序高效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四川省森林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我局起草了《大英县林区野外违规用火和森林火案线索举报奖励办法(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予以公示,征求公众意见,若有异议,请在公示时间内将意见反馈至大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一、公示时间
2023年10月31日—2023年11月29日
二、公示方式
网上公示:大英县人民政府网(https://www.daying.gov.cn/)。
三、联系方式
(一)联系人:陈靖文
(二)联系电话:0825-7851729
(三)电子邮箱:1511121295@qq.com
(四)信函请寄至:大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310室(邮编:629300)
附件:大英县林区野外违规用火和森林火案线索举报奖励办法(征求意见稿)
大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3年10月31日
附件:
大英县林区野外违规用火和森林火案线索举报奖励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鼓励广大群众积极参与森林防灭火工作,有效打击林区野外违规用火行为和查处森林火案,及时发现、消除森林火灾隐患,有效保护森林资源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四川省森林防火条例》,以及省市县《森林防火命令》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举报林区野外违规用火行为和森林火案线索的权利和义务,鼓励广大人民群众第一时间举报。举报人应当对举报事实负责,对借举报之名诬告陷害他人或虚报冒领奖金的,公安、自然资源和规划、应急管理等机关将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社会公众举报大英县境内森林防火区野外违规用火,经执法部门查证属实并立案查处后,予以现金奖励的行为。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林区野外违规用火行为是指在森林防火期(以当年森林防火命令规定时间为准)和森林防火区(全县境内所有森林、林地范围)内违规农事用火、祭祀用火、野外生活用火,以及在林区未经审批违规生产用火、施工作业用火和其他用火行为。包含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一)违规农事用火。违反有关规定,在林缘、林内烧田埂、杂草、秸秆、灰积肥、垃圾及烧垦开荒等行为和相关案件。
(二)违规祭祀用火。违反有关规定,在林缘、林内焚烧纸钱、上香点烛、燃放花炮、焚香祭祀等行为和相关案件。
(三)违规生产性用火。违反有关规定,未经审批、未在允许天气条件、未按操作规程开展炼山造林、计划烧除、烧疫木、点烧隔离带等行为和相关案件。在林区建设、施工的单位未履行报备许可手续或未采取隔离防护措施进行焊接、切割、爆破、冶炼等行为和相关案件。
(四)违规非生产性用火。违反有关规定,在林区、旅游景区吸烟、篝火、烧烤、野炊和燃放烟花爆竹、放孔明灯等行为和相关案件。
(五)其他林区野外违规用火行为和相关案件。
第五条 公众可通过拨打森林火灾报警电话12119或各镇(街道)、村(社区)公布的值班电话对林区野外违规用火行为和森林火案线索进行举报。提供案件线索举报的人员应向举报单位说明本人的姓名、联系电话及住址等相关信息,以便咨询、办理奖励事宜。
第六条 公众举报时,应详细说明林区野外违规用火行为和森林火案的具体位置、发生时间、起火原因、嫌疑人员、火场火情等情况,举报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不得故意歪曲、夸大事实。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本办法奖励范围:
(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林区违规野外用火行为举报的;
(二)举报的林区野外违规用火行为已经正在处理的;被举报的林区野外违规用火行为在其举报之前已经有人举报的;被举报的林区野外违规用火行为在举报前已经进行整改或者已经消除安全隐患的;
(三)举报的线索无法核查的;
(四)举报人不提供真实身份和有效联系方式的;
(五)自导自演、恶意套取举报奖励资金的;
(六)其他不符合规定的奖励情形。
第八条 举报林区野外违规用火行为、提供森林火案线索,并经相关单位查证属实的,按下列标准给予举报人一次性奖励:
(一)举报林区野外违规用火行为的,每举报一起奖励人民币200元;
(二)提供森林火案线索的,经镇(街道)或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查处的,并做出行政处罚的森林火灾案件,每举报一起奖励人民币500元;
(三)提供森林火案线索的,经公安机关查处的,并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的森林火灾案件,每举报一起奖励人民币1000元。
第九条 举报人对其举报事宜要求答复的,相关镇(街道)应当在核查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第十条 举报奖励金发放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林区野外违规用火行为或森林火案发生地所属镇(街道)负责兑现,经费在县财政预算的年度森林防灭火专项经费中列支。对举报人所举报的林区野外违规用火行为和森林火案一经查实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通知举报人领取举报奖励金。举报人应当在接到通知后30日内携带有效证件领取举报奖励金,逾期视为放弃。
第十一条 多人多次举报同一事项的,经核实,给予第一个作出有效举报的实名举报人一次性奖励,如其他举报人提供的线索发挥了重要作用的,可以视情况与最先举报人分享举报奖励金,分享比例不得超过该案总奖励金额的50%。多人联名举报同一事项的,由实名举报的第一署名人或第一署名人书面委托的其他署名人领取奖金,奖金由实名举报人自行协商分配。
第十二条 举报受理机关依法对举报人信息严格保密,不得对外泄露,因工作失误或故意泄密的,视情节轻重依规依纪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大英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