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权证书遗失(灭失)声明
编号:〔2023〕37号
聂书琼、张时前(已故)因保管不善,将大国用(2008)第1306号、大英民字第23703号不动产权证遗失(灭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作废。如有异议,需在本声明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大英县不动产登记中心书面反映。
特此声明。
声明人:聂书琼
2023年4月14日
不动产权证书遗失(灭失)声明 编号:〔2023〕37号 聂书琼、张时前(已故)因保管不善,将大国用(2008)第1306号、大英民字第23703号不动产权证遗失(灭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作废。如有异议,需在本声明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大英县不动产登记中心书面反映。 特此声明。
声明人:聂书琼 2023年4月1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