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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粮发[2017]10号--大英县粮食局大英县粮食行业协会关于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通知

2017-2-16 00:00| 发布者: 大英县人民政府| 查看: 12| 评论: 0|来自: 大英县政府门户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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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股、室、队、蓬莱省粮食储备库、天保米业有限责任公司、汇强油脂有限责任公司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工作要求,进一步消除安全生产隐患,经县粮食局研究,决定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现将相关人员构成及相关职责通知如下:

一、安委会组成及监管范围

(一)机构组成

 任:蒋伟(局党组书记、局长)

副主任:姚祥(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徐海钦(局党组成员、纪检组组长)

 成  员:陈婉(政保股股长)

           唐光银(办公室主任)

           杨川平(执法大队队长)

           向先华(业务股股长)

           贺小军(蓬莱省粮食储备库主任)

           余江海(天保米业有限责任总经理)

           唐忠全(汇强油脂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安委办设在局政保股,陈婉兼任办公室主任,周沁学负责日常事务处理。

蓬莱省粮食储备库、天保米业有限责任公司、汇强油脂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各自的安全生产委员会。

(二)监管范围

   负责全县粮油收、储、加工企业安全监管工作。

二、委员会工作责任

  (一)积极宣传、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县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措施,督促全县粮食系统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二)积极落实省市粮食局、县安委会关于安全生产的文件精神,将安全生产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与各基层企业签订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建立健全安全监管机构,配备足够的监管力量,加大安全生产投入,每年安排一定资金用于消防设备设施更新改造、应急救援、事故防范与隐患治理等安全生产基础建设。

   (三)积极组织开展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广泛深入宣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加强对各企业法人、安全生产监管人员及企业相关人员的教育培训,每季度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工作例会,每月对全县各储粮库点巡查不少于1次,并做好记录,切实增强全员的安全意识和防范能力。

   (四)认真开展隐患排查与整治工作,督促各企业在粮食收购现场和粮食进出仓等作业时要制订安全生产工作方案,配齐消防设备,水源充足,安全出口及疏散通道畅通。严格库站点用火、用电及电源管理,及时整治各类事故隐患,依法严厉打击安全生产领域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和建设行为。

   (五)积极做好粮食最低收购价收购工作,督促收储企业严把入库粮食质量关,规范收购行为,确保质量安全,数量真实。按照有关规定,定期检查政策性粮食管理情况,组织开展季节性库存检查,适时召开政策性粮食管理工作会议,分析全县粮食安全生产形势,研究、部署安全生产工作措施。防止出现发热粮、高水分粮、严重虫粮。

  (六)成员单位要定期向县粮食局安委会报告工作。报告内容包括:

   1)贯彻落实省、市、县安全生产会议精神情况;

2)安全生产工作部署和落实情况;

3)机构建设和保障情况;

4)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和演练情况;

5)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重大危险源监控情况;

6)事故处理与责任追究情况。

  三、责任追究

(一)安委会各人员因不认真履行安全监管职责,导致所辖行业领域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实行安全生产责任追究。

(二)对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安委会相关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实行责任追究:

 1、不认真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或上级部门有关安全工作的指示、命令和规定,导致事故发生的;

 2、因处置自然灾害不力,导致事故发生的;

   3、对非法生产、非法经营、非法建设和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监管不力,导致事故发生的;

   4、不能有效监控和确定重大危险源,导致事故发生的;

   5、未定期排查事故隐患和未对事故隐患采取必要的管控措施,导致事故发生的;

   6、对反映和举报的事故隐患不重视不整治不处理,导致事故发生的;

   7、值班人员脱离值班岗位,不能及时报告事故,导致事故扩大的;

   8、未建立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职责不清,安全管理混乱,导致事故发生的;

 9、年内发生同类生产安全事故,不深刻吸取教训的;

10、存在其它法律法规和党纪政纪规定应该予以追究责任情况的。

(三)责任追究包括下列方式:

   1、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2、有关会议说明情况;

   3、通报批评;

   4、约谈主要负责人;

   5、按照规定实施“一票否决”;

   6、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纪政纪规定的,按照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和国家监察局、国家安监总局《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等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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