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 |
| 独生子女光荣证的行政确认 | 行政确认 | 大英县隆盛镇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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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 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行政确认 | 行政确认 | 大英县隆盛镇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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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 林权证的行政确认 | 行政确认 | 大英县隆盛镇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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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 国有土地使用证的行政确认 | 行政确认 | 大英县隆盛镇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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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 宅基地使用证初始登记的行政确认 | 行政确认 | 大英县隆盛镇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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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 西部地区“少生快富”工程对象的行政确认 | 行政确认 | 大英县隆盛镇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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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 房产证的行政确认 | 行政确认 | 大英县隆盛镇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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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 暂住证的行政确认 | 行政确认 | 大英县隆盛镇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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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 户口迁移证的行政确认 | 行政确认 | 大英县隆盛镇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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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 出生落户登记的行政确认 | 行政确认 | 大英县隆盛镇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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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 死亡注销登记的行政确认 | 行政确认 | 大英县隆盛镇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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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 身份证登记的行政确认 | 行政确认 | 大英县隆盛镇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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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 农村幼儿园举办、停办登记注册的行政确认 | 行政确认 | 大英县隆盛镇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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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行政确认类 共12项
序 号 | 26 |
行政权力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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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力名称 | 独生子女光荣证的行政确认 |
实施主体 | 大英县隆盛镇人民政府(法定) |
行政权力依据 | 《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4条:省、市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光荣证》管理的监督指导工作;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光荣证》的审批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光荣证》申请材料的审核、报批、发放及日常管理工作;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村(居)民委员会负责本单位或者辖区独生子女父母条件的初步确认工作。 |
收费依据 | 不收费 |
收费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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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条件(选填) |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子女年龄在十八周岁以内的,可申请办理《光荣证》(1)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后不再生育;(2)再婚夫妻双方再婚前累计只生育(包括收养)一个子女,符合生育第二个子女条件,再婚后不再生育的(3)夫妻生育的第一个子女死亡后,又生育了一个子女,不再生育的;(4)夫妻依法生育了两个子女,其中一个子女死亡,现只有一个子女,书面表示不再生育的(5)夫妻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书面表示不再生育的 |
办理部门(选填) | 大英县隆盛镇计划生育办公室 |
办理地点(选填) | 大英县隆盛镇计划生育办公室 |
联系电话(选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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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表格(选填) | (事项申请材料的电子表格,相对人可在政府网站下载) |
常见问题解答(选填) | (1)女方《户口本》;(2)新生儿《出生证》;(3)《生育服务证》;(4)单位(或女方户口所在地居委会)出具证明(5)提供资料需用A4纸,钢笔或签字笔书写(禁用铅笔和圆珠笔)。 |
监督电话(选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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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对人 维权渠道 |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 1. 在60日内依法向大英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大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前置的依法定程序)。 2. 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 3. 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大英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投诉。 4. 其他法定救济渠道(须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
序 号 | 27 |
行政权力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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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力名称 | 流动人口婚育的证明的行政确认 |
实施主体 | 大英县隆盛镇人民政府(法定) |
行政权力依据 |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第3条:《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由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办理。 |
收费依据 | 发证机关应按本省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婚育证明》工本费,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不得收取工本费以外的其他任何费用。 |
收费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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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条件(选填) | 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由现居住地计划生育管理部门为其办理临时《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并将办理情况通报其户籍地: |
办理部门(选填) | 大英县隆盛镇计划生育办公室 |
办理地点(选填) | 大英县隆盛镇计划生育办公室 |
联系电话(选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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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表格(选填) | (事项申请材料的电子表格,相对人可在政府网站下载) |
常见问题解答(选填) | …… |
监督电话(选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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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对人 维权渠道 |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 1. 在60日内依法向大英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大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前置的依法定程序)。 2. 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 3. 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大英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投诉。 4. 其他法定救济渠道(须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
序 号 | 28 |
行政权力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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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力名称 | 林权证的行政确认 |
实施主体 | 大英县隆盛镇人民政府(审核) |
行政权力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全民所有的和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个人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或者使用权。” |
收费依据 | 计价格[2001]1998号 |
收费标准 | 《林权证》的工本费每证5元、现场勘测费按勘测面积分段累计的征收。收费标准为:林权登记面积在1000公顷以下的,每公顷收费标准为3元,不足100公顷的,按100公顷计收;林权登记面积在1000公顷以上(包括1000公顷),3500公顷以下的,每公顷收费标准为2元;林权登记面积在3500公顷以上(包括3500公顷),7000公顷以下的,每公顷收费标准为1.5元;林权登记面积在7000公顷以上(包括7000公顷)的,每公顷收费标准为1元;林权登记面积在5万公顷以上的,勘测费按5万公顷计收。 |
受理条件(选填) | 林木或林地所属单位或个人,权属无争议,且四至边界明显。 |
办理部门(选填) | 大英县隆盛镇林业站 |
办理地点(选填) | 大英县隆盛镇林业站 |
联系电话(选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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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表格(选填) | (事项申请材料的电子表格,相对人可在政府网站下载) |
常见问题解答(选填) | …… |
监督电话(选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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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对人 维权渠道 |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 1. 在60日内依法向大英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大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前置的依法定程序)。 2. 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 3. 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大英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投诉。 4. 其他法定救济渠道(须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
序 号 | 29 |
行政权力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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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力名称 | 国有土地的使用证的行政确认 |
实施主体 | 大英县隆盛镇人民政府(授权) |
行政权力依据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实施条例》第三条第三款: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确认使用权。 |
收费依据 | 国家土地局、测绘局、物价局、财政部(1990)国土籍字第93号 |
收费标准 | 评估收费,根据行政许可收费标准收取以宗地评估报告评估基准地价的总额计算各项费用。 |
受理条件(选填) | 城镇住房用地登记发证的范围包括城镇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商品房和其他住房用地,它是房屋所有权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发生转移后的变更土地登记,发证对象为拥有房屋所有权的住房产权人。房屋和土地是不可分割的整体,只有进行发证登记并且两者权利主体一致,房屋产权人的合法权益才能得到有效保护。 |
办理部门(选填) | 大英县隆盛镇国土所 |
办理地点(选填) | 大英县隆盛镇国土所 |
联系电话(选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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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表格(选填) | (事项申请材料的电子表格,相对人可在政府网站下载) |
常见问题解答(选填) | …… |
监督电话(选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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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对人 维权渠道 |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 1. 在60日内依法向大英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大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前置的依法定程序)。 2. 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 3. 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大英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投诉。 4. 其他法定救济渠道(须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
序 号 | 30 |
行政权力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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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力名称 | 宅基地使用权的初始登记行政确认 |
实施主体 | 大英县隆盛镇人民政府(授权) |
行政权力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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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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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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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条件(选填) | 1、土地登记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3、土地权属来源证明;4、地籍调查表、宗地图 ;5、其他证明材料 |
办理部门(选填) | 大英县隆盛镇国土所 |
办理地点(选填) | 大英县隆盛镇国土所 |
联系电话(选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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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表格(选填) | (事项申请材料的电子表格,相对人可在政府网站下载) |
常见问题解答(选填) | …… |
监督电话(选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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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对人 维权渠道 |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 1. 在60日内依法向大英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大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前置的依法定程序)。 2. 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 3. 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大英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投诉。 4. 其他法定救济渠道(须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