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 |
| 独生子女光荣证的行政确认 | 行政确认 | 大英县天保镇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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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 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行政确认 | 行政确认 | 大英县天保镇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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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 林权证的行政确认 | 行政确认 | 大英县天保镇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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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 国有土地使用证的行政确认 | 行政确认 | 大英县天保镇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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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 宅基地使用证初始登记的行政确认 | 行政确认 | 大英县天保镇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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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 西部地区“少生快富”工程对象的行政确认 | 行政确认 | 大英县天保镇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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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 房产证的行政确认 | 行政确认 | 大英县天保镇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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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 暂住证的行政确认 | 行政确认 | 大英县天保镇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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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 户口迁移证的行政确认 | 行政确认 | 大英县天保镇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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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 出生落户登记的行政确认 | 行政确认 | 大英县天保镇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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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 死亡注销登记的行政确认 | 行政确认 | 大英县天保镇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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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 身份证登记的行政确认 | 行政确认 | 大英县天保镇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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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 农村幼儿园举办、停办登记注册的行政确认 | 行政确认 | 大英县天保镇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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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行政确认类 共12项
序 号 | 26 |
行政权力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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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力名称 | 独生子女光荣证的行政确认 |
实施主体 | 大英县天保镇人民政府(法定) |
行政权力依据 | 《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4条:省、市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光荣证》管理的监督指导工作;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光荣证》的审批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光荣证》申请材料的审核、报批、发放及日常管理工作;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村(居)民委员会负责本单位或者辖区独生子女父母条件的初步确认工作。 |
收费依据 | 不收费 |
收费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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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条件(选填) |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子女年龄在十八周岁以内的,可申请办理《光荣证》(1)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后不再生育;(2)再婚夫妻双方再婚前累计只生育(包括收养)一个子女,符合生育第二个子女条件,再婚后不再生育的(3)夫妻生育的第一个子女死亡后,又生育了一个子女,不再生育的;(4)夫妻依法生育了两个子女,其中一个子女死亡,现只有一个子女,书面表示不再生育的(5)夫妻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书面表示不再生育的 |
办理部门(选填) | 大英县天保镇计划生育办公室 |
办理地点(选填) | 大英县天保镇计划生育办公室 |
联系电话(选填) | 0825-7830450 |
服务表格(选填) | (事项申请材料的电子表格,相对人可在政府网站下载) |
常见问题解答(选填) | (1)女方《户口本》;(2)新生儿《出生证》;(3)《生育服务证》;(4)单位(或女方户口所在地居委会)出具证明(5)提供资料需用A4纸,钢笔或签字笔书写(禁用铅笔和圆珠笔)。 |
监督电话(选填) | 0825-7830450 |
相对人 维权渠道 |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 1. 在60日内依法向大英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大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前置的依法定程序)。 2. 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 3. 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大英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投诉。 4. 其他法定救济渠道(须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
序 号 | 27 |
行政权力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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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力名称 | 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行政确认 |
实施主体 | 大英县天保镇人民政府(法定) |
行政权力依据 |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第3条:《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由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办理。 |
收费依据 | 发证机关应按本省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婚育证明》工本费,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不得收取工本费以外的其他任何费用。 |
收费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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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条件(选填) | 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由现居住地计划生育管理部门为其办理临时《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并将办理情况通报其户籍地: |
办理部门(选填) | 大英县天保镇计划生育办公室 |
办理地点(选填) | 大英县天保镇计划生育办公室 |
联系电话(选填) | 0825-7830450 |
服务表格(选填) | (事项申请材料的电子表格,相对人可在政府网站下载) |
常见问题解答(选填) | …… |
监督电话(选填) | 0825-7830450 |
相对人 维权渠道 |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 1. 在60日内依法向大英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大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前置的依法定程序)。 2. 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 3. 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大英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投诉。 4. 其他法定救济渠道(须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
序 号 | 28 |
行政权力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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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力名称 | 林权证的行政确认 |
实施主体 | 大英县天保镇人民政府(审核) |
行政权力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全民所有的和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个人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或者使用权。” |
收费依据 | 计价格[2001]1998号 |
收费标准 | 《林权证》的工本费每证5元、现场勘测费按勘测面积分段累计的征收。收费标准为:林权登记面积在1000公顷以下的,每公顷收费标准为3元,不足100公顷的,按100公顷计收;林权登记面积在1000公顷以上(包括1000公顷),3500公顷以下的,每公顷收费标准为2元;林权登记面积在3500公顷以上(包括3500公顷),7000公顷以下的,每公顷收费标准为1.5元;林权登记面积在7000公顷以上(包括7000公顷)的,每公顷收费标准为1元;林权登记面积在5万公顷以上的,勘测费按5万公顷计收。 |
受理条件(选填) | 林木或林地所属单位或个人,权属无争议,且四至边界明显。 |
办理部门(选填) | 大英县天保镇林业站 |
办理地点(选填) | 大英县天保镇林业站 |
联系电话(选填) | 0825-7830450 |
服务表格(选填) | (事项申请材料的电子表格,相对人可在政府网站下载) |
常见问题解答(选填) | …… |
监督电话(选填) | 0825-7830450 |
相对人 维权渠道 |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 1. 在60日内依法向大英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大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前置的依法定程序)。 2. 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 3. 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大英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投诉。 4. 其他法定救济渠道(须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
序 号 | 29 |
行政权力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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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力名称 | 国有土地使用证的行政确认 |
实施主体 | 大英县天保镇人民政府(授权) |
行政权力依据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实施条例》第三条第三款: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确认使用权。 |
收费依据 | 国家土地局、测绘局、物价局、财政部(1990)国土籍字第93号 |
收费标准 | 评估收费,根据行政许可收费标准收取以宗地评估报告评估基准地价的总额计算各项费用。 |
受理条件(选填) | 城镇住房用地登记发证的范围包括城镇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商品房和其他住房用地,它是房屋所有权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发生转移后的变更土地登记,发证对象为拥有房屋所有权的住房产权人。房屋和土地是不可分割的整体,只有进行发证登记并且两者权利主体一致,房屋产权人的合法权益才能得到有效保护。 |
办理部门(选填) | 大英县天保镇国土所 |
办理地点(选填) | 大英县天保镇国土所 |
联系电话(选填) | 0825-7830450 |
服务表格(选填) | (事项申请材料的电子表格,相对人可在政府网站下载) |
常见问题解答(选填) | …… |
监督电话(选填) | 0825-7830450 |
相对人 维权渠道 |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 1. 在60日内依法向大英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大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前置的依法定程序)。 2. 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 3. 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大英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投诉。 4. 其他法定救济渠道(须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
序 号 | 30 |
行政权力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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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力名称 | 宅基地使用权的初始登记行政确认 |
实施主体 | 大英县天保镇人民政府(授权) |
行政权力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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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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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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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条件(选填) | 1、土地登记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3、土地权属来源证明;4、地籍调查表、宗地图 ;5、其他证明材料 |
办理部门(选填) | 大英县天保镇国土所 |
办理地点(选填) | 大英县天保镇国土所 |
联系电话(选填) | 0825-7830450 |
服务表格(选填) | (事项申请材料的电子表格,相对人可在政府网站下载) |
常见问题解答(选填) | …… |
监督电话(选填) | 0825-7830450 |
相对人 维权渠道 |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 1. 在60日内依法向大英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大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前置的依法定程序)。 2. 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 3. 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大英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投诉。 4. 其他法定救济渠道(须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
序 号 | 31 |
行政权力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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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力名称 | 西部地区“少生快富”工程对象的行政确认 |
实施主体 | 大英县天保镇人民政府(法定) |
行政权力依据 | 《西部地区计划生育少生快富工程实施方案》第三条第二款:由符合条件的夫妇提出申请;村民委员会审议,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并分别公示;县(市、区)人口计生委(局)审核、同意;县(市、区)人口计生委(局)组织提供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县(市、区)人口计生委(局)每年分两次确认本年度目标人群,并分别公布;地(市、州)、省(区)、国家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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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 | 不收费 |
收费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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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条件(选填) | (一)实施范围。按照政策法规的规定,现行普遍允许生育三个孩子的地区。 |
办理部门(选填) | 大英县天保镇计划生育办公室 |
办理地点(选填) | 大英县天保镇计划生育办公室 |
联系电话(选填) | 0825-7830450 |
服务表格(选填) | (事项申请材料的电子表格,相对人可在政府网站下载) |
常见问题解答(选填) | …… |
监督电话(选填) | 0825-7830450 |
相对人 维权渠道 |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 1. 在60日内依法向大英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大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前置的依法定程序)。 2. 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 3. 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大英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投诉。 4. 其他法定救济渠道(须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
序 号 | 32 |
行政权力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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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力名称 | 房产证的行政确认 |
实施主体 | 大英县天保镇人民政府(授权) |
行政权力依据 | 《房屋登记办法》第四条:房屋登记,由房屋所在地的房屋登记机构办理。本办法所称房屋登记机构,是指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负责房屋登记工作的机构。 |
收费依据 | 《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规范住房交易手续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8]924号,2008年5月1日施行) |
收费标准 | 房屋登记收费标准中包含房屋权属证书费。房地产主管部门按规定核发一本房屋权属证书免收证书费。向一个以上房屋权利人核发房屋权属证书时,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 |
受理条件(选填) | 1、土地登记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3、土地权属来源证明;4、地籍调查表、宗地图 ;5、其他证明材料 |
办理部门(选填) | 大英县天保镇村建所 |
办理地点(选填) | 大英县天保镇村建所 |
联系电话(选填) | 0825-7830450 |
服务表格(选填) | (事项申请材料的电子表格,相对人可在政府网站下载) |
常见问题解答(选填) | …… |
监督电话(选填) | 0825-7830450 |
相对人 维权渠道 |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 1. 在60日内依法向大英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大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前置的依法定程序)。 2. 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 3. 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大英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投诉。 4. 其他法定救济渠道(须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
序 号 | 33 |
行政权力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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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力名称 | 暂住证的行政确认 |
实施主体 | 大英县天保镇人民政府(法定) |
行政权力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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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 |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受理条件(选填) | 1.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雇用的人员; 2.从事工业、手工业、建筑业、运输业的人员; 3.从事商业、饮食业、修理业、服务; 4.从事种植业、养殖业的人员; 5.其他需要申领暂住证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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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部门(选填) | 大英县天保镇派出所 |
办理地点(选填) | 大英县天保镇派出所 |
联系电话(选填) | 0825-7830450 |
服务表格(选填) | (事项申请材料的电子表格,相对人可在政府网站下载) |
常见问题解答(选填) | …… |
监督电话(选填) | 0825-7830450 |
相对人 维权渠道 |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 1. 在60日内依法向大英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大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前置的依法定程序)。 2. 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 3. 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大英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投诉。 4. 其他法定救济渠道(须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
序 号 | 34 |
行政权力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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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力名称 | 户口迁移证行政确认 |
实施主体 | 大英县天保镇人民政府(法定) |
行政权力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
收费依据 |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受理条件(选填) | 1、夫妻投靠、父母投靠成年子女、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及收养已登记常住户口未成年人;2、干部、职工调动、录用;3、复员、转业、家属随军;4、投资兴业、人才引进;5、购房、分房、自建房、受赠或继续房产;6、留学回国、入境定居;7、大中专学生入学,毕业(肄业、转学、退学)8、刑满释放(假释、保外就医)、解除劳教;9、其他符合规定的户口迁移。 |
办理部门(选填) | 大英县天保镇派出所 |
办理地点(选填) | 大英县天保镇派出所 |
联系电话(选填) | 0825-7830450 |
服务表格(选填) | (事项申请材料的电子表格,相对人可在政府网站下载) |
常见问题解答(选填) | …… |
监督电话(选填) | 0825-7830450 |
相对人 维权渠道 |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 1. 在60日内依法向大英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大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前置的依法定程序)。 2. 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 3. 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大英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投诉。 4. 其他法定救济渠道(须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
序 号 | 35 |
行政权力编码 |
|
行政权力名称 | 出生落户登记的行政确认 |
实施主体 | 大英县天保镇人民政府(法定) |
行政权力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七条: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弃婴,由收养人或者育婴机关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
收费依据 |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受理条件(选填) | 1、出生超过1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未入户,父亲或母亲在天保镇有常住非农户口。 2、出生超过3个月以上,未入户,父亲或母亲在天保镇有常住农业户口 |
办理部门(选填) | 大英县天保镇派出所 |
办理地点(选填) | 大英县天保镇派出所 |
联系电话(选填) | 0825-7830450 |
服务表格(选填) | (事项申请材料的电子表格,相对人可在政府网站下载) |
常见问题解答(选填) | …… |
监督电话(选填) | 0825-7830450 |
相对人 维权渠道 |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 1. 在60日内依法向大英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大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前置的依法定程序)。 2. 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 3. 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大英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投诉。 4. 其他法定救济渠道(须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
序 号 | 36 |
行政权力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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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力名称 | 死亡注销的登记的行政确认 |
实施主体 | 大英县天保镇人民政府(法定) |
行政权力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八条:公民死亡,城市在葬前,农村在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死亡登记,注销户口。公民如果在暂住地死亡,由暂住地户口登记机关通知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注销户口;公民因意外事故致死或者死因不明,户主、发现人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派出所或者乡、镇人民委员会。 |
收费依据 |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受理条件(选填) | 公民死亡,城市在葬前,农村在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领导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死亡登记,注销户口;公民如果在暂住地死亡,由暂住地户口登记机关通知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注销户口。 |
办理部门(选填) | 大英县天保镇派出所 |
办理地点(选填) | 大英县天保镇派出所 |
联系电话(选填) | 7830450 |
服务表格(选填) | (事项申请材料的电子表格,相对人可在政府网站下载) |
常见问题解答(选填) | …… |
监督电话(选填) | 7830450 |
相对人 维权渠道 |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 1. 在60日内依法向大英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大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前置的依法定程序)。 2. 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 3. 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大英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投诉。 4. 其他法定救济渠道(须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
序 号 | 37 |
行政权力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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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力名称 | 身份证的登记的行政确认 |
实施主体 | 大英县天保镇人民政府(法定) |
行政权力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二条: 第二条 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年满十六周岁的中国公民,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未满十六周岁的中国公民,可以依照本法的规定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第十条: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应当填写《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交验居民户口簿。 |
收费依据 | 川价费[2004]203号 |
收费标准 | 第二代居民身份证采取集中采集的,其收费标准为:20元/人,并向办证居民提供4张身份证标准相片。 |
受理条件(选填) | 年满十六周岁的中国公民(含回国定居的华侨、回内地定居的港澳同胞、回大陆定居的台湾同胞及已入中国籍的外国人) 2、公民确因办理公证、升学、就业、外出等权益事务,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证的,可申请办理加急居民身份证。 |
办理部门(选填) | 大英县天保镇派出所 |
办理地点(选填) | 大英县天保镇派出所 |
联系电话(选填) | 7830450 |
服务表格(选填) | (事项申请材料的电子表格,相对人可在政府网站下载) |
常见问题解答(选填) | …… |
监督电话(选填) | 7830450 |
相对人 维权渠道 |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 1. 在60日内依法向大英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大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前置的依法定程序)。 2. 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 3. 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大英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投诉。 4. 其他法定救济渠道(须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