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宁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保障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四川省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提取条件
(一)一般提取。住房公积金缴存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住房公积金:
1.购买、建造、翻建(指对住房全部拆除、另行设计、重新建造住房)或大修(指牵动或拆换住房部分主体构件,但不需要全部拆除住房)具有自有产权的自住住房;
2.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
3.因家庭成员患大病(慢性肾衰竭、尿毒症、恶性肿瘤、再生障碍性贫血、慢性重型肝炎、心脏瓣膜置换手术、冠状动脉旁路手术、颅内肿瘤开颅摘除手术、主动脉手术)、遭遇重大交通事故或家庭遭遇重大自然灾害,导致生活严重困难;
4.缴存人领取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5.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15%。
中修、小修、装修自住住房不能提取住房公积金。
(二)销户提取。住房公积金缴存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住房公积金:
1.离休、退休;
2.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3.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未再就业;
4.异地调动工作,户口迁出本市;
5.出国、出境定居;
6.死亡或被宣告死亡。
第二条提取额度
(一)一般提取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没有公积金贷款或商业贷款的职工,可申请从本人和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中一次性提取住房公积金(以后不再以此房提取,以百元为整数单位计提),合计不超过房款。
2.偿还住房公积金按揭贷款本息的职工,还款一年后,可以转账方式提取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归还贷款。提取方式之一:一次性提取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的住房公积金(以后不再以此房提取,以百元为整数单位计提),提取金额不超过贷款余额;提取方式之二:每年度提取不超过1次、每次提取不超过月供12次之和,如公积金账户余额不足月供12次之和,则不能提取。公积金贷款职工,除转账提取归还公积金贷款外,不能提取公积金。
3.偿还商业按揭住房贷款本息的职工,还款一年后,可提取公积金归还贷款。提取方式之一:一次性提取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的住房公积金(以后不再以此房提取,以百元为整数单位计提),提取金额不超过贷款余额,但需先还款后提取;提取方式之二:每年度提取不超过1次、每次提取不超过月供12次之和,如公积金账户余额不足月供12次之和,则不能提取。
4.购、建自住住房为公积金贷款与商业贷款相组合的贷款,提取公积金还款时,应先偿还公积金贷款本息。
5. 领取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及因病因灾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职工,由公积金管理机构酌情审批提取额度。
6.用于支付房租的职工,可每年提取一次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计算公式为:提取额=(月房租-月家庭工资收入×15%)×12(以百元为整数单位计提)。
(二)销户提取
符合销户提取住房公积金条件的职工,可一次性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全部本息余额,并注销本人账户。如提取时,本人及配偶未还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应作偿还贷款处理。
第三条 提取截止时间
(一)一般提取
1.购买商品房期房的若属当地购房,提取时间截止到签订正式购房合同12个月内;若属跨市和市内行政辖区的异地购房,提取时间截止到取得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证或税务发票载明日期12个月内。
2.购买二手房的,截止到所购住房产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契税发票载明日期12个月内;
3.购买拆迁安置房补差的,截止到售房专用发票或税务发票、行政事业性收费统一票据、所购房屋产权证载明的日期之后6个月内,最长不超过12个月;
4.新建、翻建自住住房的,城镇截止到《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载明发证日期之后12个月内;农村截止到《农村村民建住宅用地呈报表》批准时间之后的12个月内;
5.大修自住住房的,截止到房屋安全鉴定部门出具《房屋鉴定通知书》所载明时间之后的12个月内;
6.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每年可以申请一次提取;
7.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15%的,每年在交付房租费1个月前申请提取。
(二)销户提取
符合销户提取条件的,不限制提取时间。
第四条 提取程序
(一)职工到本人所在单位或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领取《遂宁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审批表》(党政网可下载);
(二)单位对职工填好的《遂宁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审批表》进行审核、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并向职工提供本单位的收款账户信息(户名、账号、开户银行);
(三)职工本人或所在单位持单位签署意见、盖章的《遂宁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审批表》和相关资料,到所在地公积金管理机构办理提取(包括转账还贷)手续;
(四)公积金管理机构以银行转账方式将提取的公积金转入职工所在单位,职工到本单位领取;
(五)已经破产、解散、注销的单位,职工持相关证明,到公积金管理机构办理提取手续。
第五条 提取公积金应提供的资料
提取人到公积金管理机构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时,须提供加盖单位印章、签注证明意见的《遂宁市公积金提取申请审批表》及身份证,并根据提取事由分别提供不同的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一)购建房提取
1.商品房
①经当地房管部门备案登记盖章的《商品房买卖合同》;②购房发票(购现房须提供产权证、不动产发票和契税发票)或付款收据;③提取配偶的需提供结婚证。
2.二手房
①《存量房买卖合同》;②房屋交易过户后的房屋产权证;③房屋交易契税完税凭证或不动产发票;④提取配偶的需提供结婚证。
3.本城区之外购房
①提供经当地房管部门备案登记盖章的《商品房买卖合同》;②过户后的产权证、不动产发票、契税发票或者银行贷款合同、贷款凭证;③提取配偶的需提供结婚证。
4.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1)在城镇国有土地上:①建造自住住房凭县(区)及以上规划、建设、土地管理部门批准文件和《国有土地使用证》;②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凭县(区)及以上房屋安全鉴定部门的鉴定证明、规划及建设管理部门批准文件。
2)在农村集体土地上:①建造自住住房凭县(区)及以上规划、建设、土地管理部门批准文件和《集体土地使用证》;②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还应凭农村房屋安全管理机构的证明。
3)提取配偶的需提供结婚证。
(二)偿还购房贷款本息
1.住房公积金按揭贷款
①《住房公积金贷款合同》;②身份证;③银行打印的近期还款明细单;④提取配偶的需提供结婚证。
2.商业住房按揭贷款
①《住房商业贷款合同》;②身份证;③银行打印的近期还款明细单;④提取配偶的需提供结婚证。
(三)非住房消费提取
1.职工离、退休的,提供离退休文件;
2.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或解除劳动合同且未再就业的,提供职工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文件;
3.职工死亡
①职工死亡证明;②家属身份证;③第一顺序合法继承人证明材料(如结婚证、户口簿原件、复印件)、单位证明;
4.出国定居的,提供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注销证明;
5.调离本市的,提供原单位职工调动文件;
6.重大疾病、重大交通事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
①职工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因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应提供二级甲等医院以上出具的符合医保部门规定的重大疾病证明(病情诊断书)、医疗治疗费用发票、职工所在单位或户口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或村委会出具的家庭生活严重困难证明;②遭遇重大自然灾害或交通事故,凭相关单位灾难事故处理情况证明和家庭收入证明;③职工和配偶、子女的身份证、户口簿。
7.低保缴存职工
①职工纳入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提供当年民政部门颁发的《低保金领取证》;②提取配偶的需提供结婚证。
8.房租超出家庭收入的15%
①当地房管部门提供的无自住住房证明;②职工所在单位提供的收入证明;③提取配偶的需提供结婚证。
第六条办结时间
公积金管理机构对职工提供的提取公积金相关资料,及时进行审核,一般情况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或不准予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提取职工。
第七条法律责任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公积金管理机构依照国家有关法规、政策的规定,进行处理:
(一)单位为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出具虚假的证明,建议有关部门按管理权限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二)职工采取欺骗手段,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的,应当追回提取款项本息,并可通过媒体予以曝光。
(三)职工骗取他人住房公积金的,应当追回被骗取的款项本息;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原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的有关规定与本实施细则相抵触的,按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九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实施细则有效期自2010年12月1日至2015年12月1日。在有效期内,如遇中、省有政策调整,以调整后的政策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