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 |
| 民间纠纷的行政裁决 | 行政裁决 | 大英县象山镇人民政府 |
23 |
|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的行政裁决 | 行政裁决 | 大英县象山镇人民政府 |
24 |
| 农业承包合同纠纷的行政裁决 | 行政裁决 | 大英县象山镇人民政府 |
25 |
| 林权争议的行政裁决 | 行政裁决 | 大英县象山镇人民政府 |
五,行政裁决类 共4项
序 号 | 22 |
行政权力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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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力名称 | 民间纠纷的行政裁决 |
实施主体 | 大英县象山镇人民政府(法定) |
行政权力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22条:根据纠纷的不同情况,可以采取多种方式调解民间纠纷,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讲解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耐心疏导,在当事人平等协商、互谅互让的基础上提出纠纷解决方案,帮助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
受理条件(选填) | 申请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有明确的被申请调解人;(2)有具体的调解要求;(3)有提出调解申请的事实依据;(4)申请调解的纠纷必须属于调委会受理范围,并应当由该调解组织受理。 人民调解组织不得受理调解下列纠纷:(1)法律、法规规定只能由专责机关管辖处理的,或法律法规禁止采用民间调解方式解决的;(2)人民法院、公安机关或者其他行政机关已经受理或者解决的。 |
办理部门(选填) | 大英县象山镇大调解协调中心 |
办理地点(选填) | 大英县象山镇大调解协调中心 |
联系电话(选填) | 0825- |
服务表格(选填) | (事项申请材料的电子表格,相对人可在政府网站下载) |
常见问题解答(选填) | …… |
监督电话(选填) | 0825- |
相对人 维权渠道
|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 1. 对调解不服的可依法向大英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2. 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 3. 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大英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投诉。 4. 其他法定救济渠道(须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
序 号 | 23 |
行政权力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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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力名称 |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的行政裁决 |
实施主体 | 大英县象山镇人民政府(法定) |
行政权力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51条: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
受理条件(选填) | 申请人必须是与纠纷有利害关系的人 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有具体的仲裁理由和事实理由 属于仲裁委员会受理范围 |
办理部门(选填) | 大英县象山镇大调解协调中心 |
办理地点(选填) | 大英县象山镇大调解协调中心 |
联系电话(选填) | 0825- |
服务表格(选填) | (事项申请材料的电子表格,相对人可在政府网站下载) |
常见问题解答(选填) | …… |
监督电话(选填) | 0825- |
相对人 维权渠道
|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 1.可以自收到裁决书30日内依法向大英县农村土地承办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向大英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 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 3. 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大英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投诉。 4. 其他法定救济渠道(须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
序 号 | 24 |
行政权力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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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力名称 | 农业承包合同纠纷的行政裁决 |
实施主体 | 大英县象山镇人民政府(法定) |
行政权力依据 | 《四川省农业承包合同管理条例》第35条:承包合同发生纠纷时,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或协商不成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调解处理。调解不成的,可以依据承包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或事后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向农业承包合同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合同中没有订立仲裁条款、事后又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
受理条件(选填) | 1、申请人必须是与合同纠纷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当事人;2、有具体的请求和事实理由;3、属于仲裁委员会受理范围;4、未超过申请时效(从其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一年内提出);5、未向人民法院起诉的。 |
办理部门(选填) | 大英县象山镇大调解协调中心 |
办理地点(选填) | 大英县象山镇大调解协调中心 |
联系电话(选填) | 0825- |
服务表格(选填) | (事项申请材料的电子表格,相对人可在政府网站下载) |
常见问题解答(选填) | …… |
监督电话(选填) | 0825- |
相对人 维权渠道
|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 1.对调解不服的依法向大英县农村土地承办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如未在合同中约定仲裁或又没有形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以向大英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 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 3. 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大英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投诉。 4. 其他法定救济渠道(须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
序 号 | 25 |
行政权力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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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力名称 | 林权争议的行政裁决 |
实施主体 | 大英县象山镇人民政府(法定) |
行政权力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七条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争议,由当地县级或者乡级人民政府依法处理。 2.《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第四条林权争议由各级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
受理条件(选填) | 任何林权权利人产生林权争议,均可申请争议处理。林权权利人是指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拥有者。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办理部门(选填) | 大英县象山镇大调解协调中心 |
办理地点(选填) | 大英县象山镇大调解协调中心 |
联系电话(选填) | 0825- |
服务表格(选填) | (事项申请材料的电子表格,相对人可在政府网站下载) |
常见问题解答(选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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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电话(选填) | 0825- |
相对人 维权渠道
|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 1. 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30日内依法向大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 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 3. 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大英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投诉。 4. 其他法定救济渠道(须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