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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地扬尘治理工作的通 知

2017-2-6 00:00| 发布者: 大英县人民政府| 查看: 9| 评论: 0|来自: 大英县住建局

摘要: {"原始ID":"3fbd64475c9546e58a544d1036f84219","发布时间":"2017年02月06日","发布者":"大英县住建局","文件编号":"大建发[2017]4号","附件":[]}
  大建发〔2017〕4号

  大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地扬尘治理工作的通 知

  建设、施工、监理单位:

  为切实改善我县环境空气质量,为广大市民创造良好的生活和生产环境,根据《大气污染防治法》、《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的相关规定,特就进一步加强施工现场管理,严控建筑工地扬尘污染作出如下通知:

  一、明确标准

  《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二十六条、《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以及我省建设工地扬尘管理“六不准、六必须”均对工地扬尘污染治理工作作了明确要求。

  1、施工单位应当制定扬尘污染防治实施方案并报监管部门备案。

  2、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工地设置硬质围档(次要通道不低于1.8米,主街干道不低于2.5米),覆盖社会主义核心观宣传图纸不低于总面积的20%,并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建筑土方、垃圾、渣土应及时清运;在场地内堆存的应当采用密闭式防尘网覆盖。“六不准”即不准车辆带泥上路,不准高空抛撒建渣、不准现场搅拌砼、不准场地积水、不准现场焚烧废弃物、不准现场堆放未覆盖的裸土。“六必须”即必须打围作业、必须硬化道路、必须设置冲洗设施、必须湿法作业、必须配齐保洁人员、必须定时清扫施工现场。

  3、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工地设置扬尘治理承诺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负责人、扬尘监督举报电话等信息。

  4、对暂时不能开工的建筑工地,建设单位应当对裸土进行覆盖,超过三个月的,应当进行绿化、铺装或遮盖。

  二、明确责任

  《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六十七条、《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对违反施工现场容积管理规定,未落实工地扬尘污染治理的均明确了法律责任,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三、加强检查、严格处罚

  请各建设、施工单位在前期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学习,对照法规,尽快排查,积极整改,力争在2月中旬完成建设,以迎接2-5月中省市环境督查组的现场督查。根据县政府近期迎接中省市环保督察工作专题会议精神,局城建股、质监站、监察队将加大对建设工地扬尘污染治理工作的检查力度,对制度不健全、措施不到位、整改未完成的从严从重处罚。

  大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7年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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