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类
大交函〔2023〕148号
大英县交通运输局
关于县政协六届三次会议第55号提案的
复 函
黄刚、李波、骆跃华代表:
你们在县政协六届三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发展我县城市共享电动单车(自行车)的建议》(第55号提案)收悉,现将办理情况函复如下。
一、关于坚持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问题。交通运输部等10部委《关于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指导意见》中明确规定:“各地要坚持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统筹发展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融合发展,建立完善多层次、多样化的城市出行服务系统。不鼓励发展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引导有序投放车辆。各城市可根据城市特点、公众出行需求和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定位,研究建立与城市空间承载能力、停放设施资源、公众出行需求等相适应的车辆投放机制,引导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企业合理有序投放车辆,保障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和安全稳定运行。”目前我县秉持优先发展城市公交和出租汽车并进的健康发展理念,新投入城市新能源公交车50辆,清洁能源出租汽车144辆,城市公共交通运输市场已处于饱和状态,若继续投放运力将加剧城市公共交通运输行业的矛盾。
二、关于适时发展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的问题。目前我县城市建设正处于提升阶段,学校、医院、广场、公园、老旧小区等地还在实施具体提升改造。城市主要交通干道均没有非机动车道,慢行交通网络布局和自行车停放设施还不具备设置条件。机、非不分流将造成频繁的行车安全事故,如自行车乱行、乱停、乱放现象,既有损城市形象,也易造成交通局部拥堵和安全隐患,目前还不具备开行条件。
在此,衷心感谢政协委员对我县公共交通发展的关心和支持。
大英县交通运输局
2023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