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权证书遗失(灭失)声明
编号:〔2023〕74号
李焕明因保管不善,将12578不动产权证书(林权证)遗失(灭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作废。如有异议,需在本声明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大英县不动产登记中心书面反映。
特此声明。
声明人:李焕明
2023年9月21日
不动产权证书遗失(灭失)声明 编号:〔2023〕74号 李焕明因保管不善,将12578不动产权证书(林权证)遗失(灭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作废。如有异议,需在本声明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大英县不动产登记中心书面反映。 特此声明。
声明人:李焕明 2023年9月2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