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权证书遗失(灭失)声明
编号:〔2023〕68号
李康贵因保管不善,将2014-0159号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灭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如有异议,需在本声明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大英县不动产登记中心书面反映。
特此声明。
声明人:李康贵
2023年8月15日
不动产权证书遗失(灭失)声明 编号:〔2023〕68号 李康贵因保管不善,将2014-0159号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灭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如有异议,需在本声明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大英县不动产登记中心书面反映。 特此声明。
声明人:李康贵 2023年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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