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
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和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重要论述、指示批示精神,认真落实中央、省、市、县决策部署,巩固森林防灭火专项整治成果,提升森林火灾综合防控能力。
二、制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四川省森林防火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2023年森林防火命令》《遂宁市人民政府2023年森林防火命令》结合我县实际起草,制发本《命令》。
三、目标任务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县决策部署,持续保持森林火灾“零发生”,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四、主要内容
该《命令》共分为九个部分:
(一)明确森林防火期。2023年全县森林防火期为1月1日至5月31日,其中1月15日至5月31日为森林高火险期。
(二)划定森林防火区。全县境内县政府规划确定的用于发展林业的土地。包括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以及竹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未成林造林地、苗圃地等为森林防火区。其中县城及场镇周边、国有林、文物保护场所、民爆仓库、开放性寺庙和公墓所在林区为重点防火区。
(三)适时发布禁火命令。森林防火期内,预报有高温、干旱、大风等高火险天气时,县政府适时发布禁火命令,严禁一切野外用火。
(四)严格野外火源管控。森林防火期内,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1.严禁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吸烟、烧纸、烧香、燃放烟花爆竹、点放孔明灯、烧蜂、烧山驱兽、生火取暖、野炊、烧荒、烧田埂、焚烧秸秆、烧灰积肥、焚烧垃圾及其他野外非生产用火。
2.禁止林区施工单位未采取隔离防护措施进行焊接、切割、爆破、冶炼和违规架设、维修输配电线路及油气管道行为。
3.按规定在林区要道、国有林场、自然保护地、景区等出入口设立检查站和森林防火警示牌,设置“防火码”,凡进入森林防火区的人员和车辆必须扫码登记。
4.确需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由各行业主管部门划定,明确用火范围、责任人和职责任务,督促其采取更严更实的防火措施;临时用火,需依法报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审核和县行政审批局审批,并在县森防指办备案,未经审批一律不准用火。
5.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负有监护责任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防止被监护人野外用火、玩火。
(五)排查整治火灾隐患。森林防火区的重点地段、重点目标和重要设施,相关责任单位应当开设防火隔离带,清除沿途、周边的枯枝落叶等可燃物,对电力、通信线路和石油天然气管道定期组织看守巡护和安全检查,排查整治火灾隐患。
(六)依法落实防火责任。全面执行森林防灭火工作行政首长负责制,落实属地领导责任、部门行业监管责任、生产经营管理单位主体责任,以及联防联控责任。
(七)加强应急准备和科学处置。防火期内,各镇(街道)和负有森林防灭火任务的部门(单位)执行24小时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开展火情监测,各类扑救队伍做好扑火准备。
(八)营造浓厚宣传氛围。各地各有关部门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开展森林防灭火宣传教育,增强公众的责任意识、安全意识和法治意识。
(九)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各镇(街道)和县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组织开展全方位、拉网式森林火灾隐患大排查,对发现的问题,督促限期整改。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情,应立即拨打森林火灾报警电话12119或0825—78515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