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县农业执法机关建立分工明确、职责明晰、便捷高效的行政执法公示运行机制,农业执法机关的法制机构、政务公开机构和执法承办股室、农业综合执法机构要确定专人负责,按照各自职责对公示内容的梳理、汇总、传递、发布和更新工作。
第十五条 公开农业行政执法信息应当进行内部审核,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对拟公示的信息依法进行审查,未经审查和批准的农业行政执法信息不得发布。
第十六条 发现公开的行政执法信息不准确的,应当及时更正。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公示的农业行政执法信息不准确的,有权要求予以更正,农业执法机关应及时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 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对不按要求公示、选择性公示、更新维护不及时等问题,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