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不动产公告〔2023〕80号
继承人聂彩青向我中心申请办理被继承人徐后香位于蓬莱镇中海大道71号物华天宝24幢11楼5号不动产继承转移登记。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规定,现对拟登记的不动产事项进行公示,公示期90日,如逾期未产生异议,我中心将按《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将该处不动产50%份额登记在继承人聂彩青名下。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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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权证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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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继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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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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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权利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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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坐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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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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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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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2019)大英县不动产权第00119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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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后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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聂彩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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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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蓬莱镇中海大道71号物华天宝24幢11楼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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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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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英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3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