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府办函〔2009〕210号
各镇、乡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县属各事业单位:
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保障厅省财政厅省人事厅关于完善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川办发〔2002〕10号)和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工作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川劳社办〔2004〕36号)文件精神,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我县发放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个人账户养老金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发放对象及时间
截止2009年12月31日,凡参加我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养老保险并办理正式离退休手续有个账户储存额的人员,均纳入发放个人账户养老金范围,从2010年1月起发放个人账户养老金,以后新增加退休人员,从其退休次月起开始发放。
二、发放办法及方式
按退休人员退休时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的1/120发放个人账户养老金,所需资金从参保人员个人账户积累基金中支付,不足部分由统筹基金支付。离退休人员原基本养老金标准不变,在其基础上加发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以元为单位,小数收整为1元。
行政机关离退休人员的个人账户养老金由县机保局拨付给所在单位,由单位发放;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个人账户养老金由县机保局实行社会化发放。
三、相关事项的处理
为了规范养老金发放,确保个人账户养老金发放工作顺利开展,对基本养老金发放渠道及离退休人员死亡抚恤作如下调整:
(一)基本养老金发放渠道
1、所有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从2010年1月起全部由县机保局实行社会化发放,新退休人员从退休次月起纳入;行政机关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2010年仍由财政发放,从2011年1月起,行政机关全部离退休人员移交给县机保局实行社会化发放基本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发放工作随同转移。
2、按大府发〔2001〕119号文件规定,未纳入支付离退休费项目中的国家政策规定的津补贴及非生产性福利待遇,如暂时保留的77元、离休、县级退休干部的交通费、护理费等,其经费仍由原单位按原经费渠道解决。
(二)离退休人员死亡抚恤处理
1、差额拨款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按离退休人员2009年12月的基本养老金标准,依据现行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死亡抚恤政策,将计算的死亡抚恤金及丧葬费全额清偿给县机保局,离退休人员死亡后,由县机保局按政策发放死亡抚恤金及丧葬费。如本次费用清偿存在困难,原则可从2010年起分5年等额分期支付,以后新增退休人员时,在办理退休当月将清偿费用全额支付给县机保局。
2、财政全额供养离退休人员死亡后,其抚恤金及丧葬费由县机保局支付,年终时,由县财政全额拨付给机保局。
3、各单位离退休人员死亡时,务必及时告知县机保局停发养老金,防止基金流失。造成基金流失的,必须追回,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发放离退休人员个人账户养老金工作事关离退休人员切身利益,希望各单位高度重视,务必安排专人协助县机保局,共同做好此项工作,把党和政府的温暖落到实处。
二OO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