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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完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的通知

2014-4-14 00:00| 发布者: 大英县人民政府| 查看: 17| 评论: 0|来自: 大英县政府门户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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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府办发20028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府各部门,县属各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搞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工作,建立健全社会保险体系,增强宏观调控能力,逐步减轻财政负担,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大英经济发展。根据川办发【200210号,市人民政府17号令和2002年度市人民政府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会议的有关精神,经县政府同意,现就完善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养老保险基金征集比例

单位负担部分

1机关和全额拨款事业单位,按在职职工工资与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之和的23.5%计征。

2差额拨款事业单位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按在职职工工资与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之和的21%计征,若离退休费达到或者超过在职职工工资与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之和的21%的单位,则按23.5%计征。

个人负担部分

在职职工按月工资的4%换算成定额缴纳。离退休人员不缴纳。

调整征集比例从二00二年七月一日起执行。

二、县编制机构应定期将机关事业单位有关情况抄送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定期对机关事业单位各类人员人数工资总额缴费情况等进行核查。机关事业单位发生合并分离或者人员调进调出变化时,继续行使原机关事业单位职能的(接收人员的单位)应承担原单位人员社会养老保险责任,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

三、实施养老保险制度前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按国家规定计算的工作年限视为缴费年限,与实施后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实施后未参加养老保险或者间断缴纳的年限不作缴纳养老保险费年限,退休时相应降低养老保险待遇。

四、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必须加强离退休人员管理,随时登记审核离退休人员变化情况,各级各单位各部门必须及时向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报告离退休人数,离退休费变化情况,防止养老保险基金流失。凡虚报冒领离退休费的,要及时追回冒领金额,如属单位不报者,由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通知财政或者银行在其单位下拨经费中扣回。各单位有关负责人要严格把关,确保养老保险基金安全。

五、经组织批准停薪留职人员长(病)假人员外借人员带薪学习人员提前离岗休息人员必须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包括的负担部分和个人负担部分),若不按规定缴纳的,视为自行脱保,从次月起终止其养老保险关系,原缴纳养老保险费转为基金积累。

六、辞职辞退辞聘或者正常解聘与原单位终止关系的人员其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退还本人;单位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作为养老保险基金积累。从次月起终止其养老保险关系,对触犯刑律,被处以刑事处罚的,单位和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一律不退还本人而转为基金积累,并从次月起终止其养老保险关系。      

                  二00二年六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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