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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药品安全监管相关法律法规解读

2014-5-26 00:00| 发布者: 大英县人民政府| 查看: 18| 评论: 0|来自: 大英县政府门户网

摘要: {"原始ID":"94ead4bcf2e54bfab5d57b300f1fd2e1","发布时间":"2014年05月26日","发布者":"大英县政府门户网","附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解读

    1.开办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必须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方可生产、经营药品。(第七条、第十四条)  

    2.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假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药品所含成分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分不符的;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假药论处:①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②依照本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依照本法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③变质的;④被污染的;⑤使用依照本法必须取得批准文号而未取得批准文号的原料药生产的;⑥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第四十八条)

    3.禁止生产、销售劣药。

药品成分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的,为劣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劣药论处:①未标明有效期或者更改有效期的;②不注明或者更改生产批号的;③超过有效期的;④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未经批准的;⑤擅自添加着色剂、防腐剂、香料、矫味剂及辅料的;⑥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规定的。(第四十九条)

    4.对无证生产经营药品的罚则: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药品的,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两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十三条)  

    5.对生产、销售假劣药品的罚则:

①生产、销售假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两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有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予以撤销,并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十四条)。

②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或者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十五条)。

③从事生产、销售假药及生产、销售劣药情节严重的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十年内不得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对生产者专门用于生产假药、劣药的原辅材料、包装材料、生产设备,予以没收。(第七十六条)。

④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于假劣药品而为其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便利条件的,没收全部运输、保管、仓储的收入,并处违法收入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十七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解读

    1.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流通许可、餐饮服务许可。(第二十九条)

     2.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①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②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③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④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⑤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⑥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⑦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⑧超过保质期的食品;⑨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⑩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⑾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食品。(第二十八条)

    3.对无证生产经营食品的罚则: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经许可生产食品添加剂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第八十四条)

    4.罚则: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①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②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③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④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⑤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或者生产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的制品;⑥经营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⑦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⑧生产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⑨利用新的食品原料从事食品生产或者从事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生产,未经过安全性评估;⑩食品生产经营者在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后,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经营的。第八十五条 

     5.罚则。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①经营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②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③食品生产者采购、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④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食品中添加药品。(第八十六条)

    (三)举报途径

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举报人)可以通过电话、传真、网络、信函、当面举报等途径,对我县管辖区域内的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在研制、生产、流通和使用环节违法行为进行举报(县食品药品监管局通信地址:大英县新城区富民街57号,邮编:629300;举报热线:12345,12331;大英县食品药品监督稽查受理举报电话:0825—782686618682518821)。

    (四)举报奖励

对有明确的举报对象、具体的举报事实及证据,举报内容事先未被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掌握,并经查证属实并已依法作出处理的,将予以二百元—拾万元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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