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全面清理各类保证金。从即日起到2016年12月底,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项目法人要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部、省政府的统一安排和部署,全面开展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清理工作。对建筑企业在公路、水运工程建设中需缴纳的保证金,除依法依规设立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外,其他保证金一律取消,停止收取。
二、转变保证金缴纳方式。对依法保留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自2016年6月23日起,从事公路、水运工程建设的建筑企业可以银行保函方式缴纳。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管理机构、招标人和项目法人等不得强制规定或约定以现金(或支票)形式缴纳。
三、按时返还保证金。对取消的保证金,收取单位应在2016年10月30日前全部退还相关企业。对依法保留的保证金,要严格按规定,按期足额返还。逾期未返还的以及超额收取的部分,收取单位应在2016年12月底之前足额返还相关企业。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签订补充合同,对保证金的退(返)还和退(返)还后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进行重新约定。
四、完善保留保证金的管理。
(一)严格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的管理。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标段估算价的2%,且最高不得超过80万元。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在2016年6月23日之后签订建设合同的项目,履约保证金采用现金方式缴纳的,承包人可采用等额银行保函置换现金履约保证金。在2016年6月23日之前签订建设合同的项目,履约保证金缴纳方式按原合同约定执行。
(二)严格工程质量保证金的管理。工程质量保证金预留比例不得超过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5%,在工程项目交工前,已缴纳履约保证金的,项目法人(建设单位)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承包人必须在工程交工后,履约保证金退还前或失效前提交工程质量保证金,如承包人不能按规定缴纳工程质量保证金的,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可暂不退还承包人履约保证金或延长履约保证金有效期。工程项目交工前,已缴纳履约保证金并同时扣留工程质量保证金的,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应在2016年12月底前返还扣留的质量保证金。约定的缺陷责任期满,承包人已按合同约定完成缺陷责任的,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应及时组织质量鉴定,鉴定合格的应按合同约定及时返还剩余工程质量保证金。缺陷责任期满,因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原因未完成质量鉴定,应无条件返还剩余工程质量保证金。超过合同约定缺陷责任期未返还的项目,应在2016年12月底前足额返还相关企业。同时,双方应签订补充合同,对质量保证金返还后双方可能存在的支付义务、违约责任进行重新约定。
(三)严格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管理。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不高于合同金额的5%,并实行差异化缴纳方法,具体缴纳的方法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规定执行。已签订建设合同的项目,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收取金额超过5%的,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应在2016年12月底前将超额部分退还相关企业。在2016年6月23日之后签订建设合同的项目,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采用现金形式缴纳的,承包人可采用等额银行保函置换现金形式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可在承包人的计量工程款中滚动预留一定额度(不高于1%)的农民工工资应急周转金。农民工工资应急周转金与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总额不得高于合同金额的5%。施工企业依法足额支付所有农民工工资后,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在签发交工证书前,应足额返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和农民工工资应急周转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