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综行执〔2022〕20号
大英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关于印发《大英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查封(扣押)物品管理和处置制度》的通知
各股室,大队、中心:
为规范查封扣押物品行为,加强对查封(扣押)物品的管理和处置,经局党组扩大会议同意,现将《大英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查封(扣押)物品管理和处置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并遵照执行。
大英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2年3月18日
大英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查封(扣押)物品管理和处置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本部门行政执法行为,规范查封(扣押)物品行为和管理,加强内部制约机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遂宁市城市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查封(扣押)物品,是指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等情形,依法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实施暂时性控制的物品、工具等。
第三条 综合执法部门查封(扣押)的物品,应是与违法行为直接相关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
第四条 查封扣押物品时,严格按以下规定进行。
(一)综合执法部门实施暂扣物品措施时,现场应当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
(二)暂扣物品时,执法人员应执行执法过程全记录相关要求,制作《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一式二联,载明接受处理的时间、地点,以及逾期不接受处理的暂扣物品的处理方式等事项;在现场对暂扣物品进行清点,列出《暂扣物品清单》,清单应载明暂扣物品的名称、数量、规格,经当事人核对无误在《暂扣物品清单》上签名且加盖公章后,将其中一联交当事人。
(三)在整治集聚性乱设摊点活动、联动执法等行动中暂扣物品,难以实施现场清点的,应当将暂扣的物品依据不同的当事人分别装袋封口,并在封条上写明装袋暂扣地点和时间,由当事人在封条上签名确认。同时告知当事人及时到指定地点对暂扣物品进行清点,取得《暂扣物品清单》。
(四)当事人拒绝签名的,可由见证人签名或摄像取证。
(五)暂扣物品时,当事人不在现场的,执法人员应全程对暂扣行为进行摄像,并填写《暂扣物品通知》经执法人员签名后,张贴在违法行为发生地现场。
第五条 暂扣物品时,执法人员应当告知当事人易烂、易腐的鲜活物品自收到《暂扣物品告知书》之日起一日内,其他物品三十日内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同时说明逾期不接受处理其暂扣物品将予以处理的后果。
第六条 执法人员在暂扣物品中发现属于违禁及非法物品的,应移送有关执法部门另行处理。
第七条 暂扣物品入库应当遵循以下规定。
(一)综合执法部门应当设立暂扣物品保管仓库或专用场所,明确专人管理,对实施暂扣的物品实施集中统一存放并妥善保管。
(二)暂扣物品入库时,由专管人员和执法队员一起对照《暂扣物品清单》对入库物品一一核对,填写暂扣物品入库清单,并建立《暂扣物资出入库登记台账》。由执法人员和专管人员签字后验收入库,并分别编号,分类存放,堆放整齐。对暂扣物品中的贵重物品,应当拍照存档。
第八条 暂扣物品保管期限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暂扣的物品易腐烂、变质或是活物(包括水果、蔬菜、水产、鲜花、禽畜等),应当及时处理,一般为暂扣之日起二日内处理,春秋季可延长至三日,冬季延长至五日。
(二) 对其他暂扣物品,最长不得超过三十天。
(三)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调换、私分或者变相私分暂扣物品,不得使用或者损毁,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保管费用。
第九条 暂扣物品处置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对当事人在规定期限以内的时间来接受处理的,执法人员应当及时处理,不得拒绝处理。当事人接受处理后,应当制作《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处理决定书》,专管人员根据《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处理决定书》在核对物品后,办理出库手续,填写暂扣物品出库清单,并写明出库时间、物品的去向等,经专管人员、当事人签字后将暂扣物品退还当事人。
(二)当事人逾期未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综合执法部门应当在本部门的公示栏中对该暂扣物品清单予以公示,易烂、易腐的鲜活物品公示期为一日,其他物品公示期为三十日。公示期满,当事人仍不接受处理的,经局主要领导或经局主要领导授权的分管领导审核后,该暂扣物品可按第十条规定的方式处理。
第十条 对逾期不接受处理的暂扣物品按以下原则处理。
(一)逾期未处理的查封(扣押)物品,不得擅自处理。
(二)专管人员应定期对仓库保管的逾期未处理物品进行清理,填写《物品处理清单》,提出变卖、回收、销毁等处理意见,经局主要领导或经主要领导授权的分管领导签字同意后方可执行。
(三)有变卖价值且可以变卖的物品(如电瓶车、自行车、电子秤等),可以采用变卖等方式处理,但必须留存证据。
(四)蔬果等鲜活物品视情况捐助社会福利事业单位;已经腐烂、变质丧失价值的,在留存证据后予以销毁。
(五)杂货类物品(移动店招等)有回收利用价值的交由废品收购部门收购,对无法通过变卖回收等方式处理的,留存证据后予以销毁。
(六)其他物品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 对超过保管期限且无人领取的暂扣物品进行销毁,现场应当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在场,制作销毁笔录,注明销毁物品的名称、种类、数量,销毁时间、地点和方式等,由执法人员在笔录上签字或者盖章,并进行现场拍照、摄像,存档备查。
第十二条 对暂扣物品采取变卖或回收等方式处理后所得价款,暂扣物品的当事人明确的,在折抵行政罚款后剩余部分退还当事人;当事人不明确的,上缴县财政专户。
第十三条 暂扣物品处理后,应当集中公布暂扣物品的处理情况。
第十四条 局执法管理股、监督监查股应当定期会同局财务室对暂扣物品管理、处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对执法人员、管理人员在暂扣物品管理、处理过程中因滥用职权、管理不善、擅自处置、徇私舞弊等违法行为,造成暂扣物品丢失、损坏的,有关责任人要给予赔偿,依法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