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属各单位:
经研究决定,现将《大英县司法局禁止公职人员从事有偿法律服务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大英县司法局
2021年6月25日
大英县司法局禁止公职人员从事
有偿法律服务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县法律服务工作,提高法律服务工作水平,促进我县法律服务工作规范、有序、健康发展,根据《公务员法》《律师法》《法律援助条例》《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坚持权利与义务相结合,责任与风险相结合,监督与惩处相结合。
第三条 适用范围:全县司法行政系统公职人员,含在岗在编公务员、退休或辞去公职未满三年的曾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退休或辞去公职未满二年的公务员。
第四条 司法行政系统公职人员在提供公共法律服务的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为不符合援助条件的人员提供法律援助或无正当理由拒绝、拖延或终止为符合法律援助的人员提供法律援助;
(二)以“免费法律服务咨询”“免费代书”等名义承揽、介绍有偿法律事务;
(三)以当事人近亲属身份担任诉讼或仲裁代理人并获取报酬;
(四)担任单位、村(社区)、企业法律顾问收取“工作经费”“办案经费”等各种名义的服务报酬;
(五)以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身份从事有偿法律服务,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介绍案源,获取费用分成;
(六)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时收取受援人财物、泄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
(七)办理法律援助案件违规领取办理补贴;
(八)违规让法律援助机构出具公函、介绍信、发票;
(九)其他违反规定的行为。
第五条 有第四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司法行政系统公职人员,按照具体情形进行处理:
(一)主动自查自纠的,按照相关规定从宽处理;
(二)不如实上报、不主动纠正错误的,按照相关规定从严处理;
(三)整顿后继续从事有偿法律服务的,一经查实,交由县纪委监委处理;
(四)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第六条 司法行政系统应依法为司法行政系统公职人员从事法律服务提供相应的物质保障和良好的服务环境,
第七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发现司法行政系统公职人员从事有偿法律服务,皆可以向我局检举、控告。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大英县司法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