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属各单位:
现将《大英县司法局规范干警社会交往行为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大英县司法局
2021年6月25日
大英县司法局规范干警社会交往行为
实 施 办 法
为加强队伍建设,实现对干警“八小时”内外监督全覆盖,杜绝队伍违法违纪行为,树立司法行政干警的良好形象,特制定本社会交往行为规范。
第一条 大英县司法行政全体干警属本规范管理范围。
第二条 全体司法行政干警要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及省市县十项规定精神及实施细则、党的六大纪律等相关纪律规定。
第三条 时刻规范自己的言行,遵守工作纪律,严守工作秘密。
第四条 严格执行“三个规定”,坚决杜绝以下行为。
(一)不得在线索核查、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执行等环节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
(二)不得要求办案人员或办案单位负责人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
(三)不得授意、纵容身边工作人员或者亲属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
(四)不得为了地方利益或者部门利益,以听取汇报、开协调会、发文件等形式,超越职权对案件处理提出倾向性意见或者具体要求;
(五)不得有其他违法干预司法活动、妨碍司法公正的行为。
(六)严禁有偿法律服务。在从事执业活动时,要严守法律职业操守,严禁在提供法律服务时收取费用。
第五条 自觉净化“社交圈”“生活圈”“朋友圈”“休闲圈”,自觉接受党和人民的监督。
第六条 自觉遵守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弘扬优良家风,倡导家风助廉。
第七条 建立健全首问责任制。人民群众来办事,第一位接受询问的工作人员为首问责任人。首问责任人必须在态度上热情主动,语言上文明规范,对人民群众所提出的问题必须耐心细致解答。
第八条 局属各单位负责人要加强对干警的日常监督,通过开展谈心谈话等方式掌握干警的思想动态。发现干警有妨碍司法公正等违法违纪行为的,要及时报告。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21年6月25日起施行,由大英县司法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