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议题涉及多个部门(单位),会前应由议题承办部门(单位)充分征求意见并达成一致。被征求意见部门(单位)回复意见须经本部门(单位)主要负责同志签字确认,签字确认情况应在议题材料的附件中如实反映。
(八)经研究协调后,部门(单位)对某议题同一内容仍然存在分歧、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列明主要分歧点以及各方理据并提出是否上会的倾向性意见,报分管副县长审核,呈县长审定。因特殊情况确须上会的,应在送审议题材料中反映分歧所在,并在汇报时重点说明。重点内容、关键内容未达成一致的,不提请常务会议审议。
(九)分管副县长不能到会的议题,原则上不提交当次常务会议审议。确因议题紧急需上会的,由分管副县长提出紧急上会原因及审议意见,报县长审定。
五、纪要制发和议定事项落实
(一)常务会议纪要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起草,纪要初稿原则上在会后2个工作日内完成,按程序送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县长、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及分管副主任审核后,报县长签发。
(二)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议题需印发文件的,如无重大修改,由承办部门(单位)根据会议审议意见修改完善,于会后2个工作日内送审;需作出重大修改的,由联系该项工作的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单位),根据会议审议意见抓紧修改完善,并按程序报审,原则上于会后5个工作日内送签。县政府办公室联系股室负责跟踪督办,督促承办部门(单位)按时办理。
(三)常务会议议定事项,由分管副县长组织、督促相关部门(单位)抓好落实,各部门(单位)主要负责同志要细化任务措施,层层压实责任,加强政策配套和协同攻坚,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涉及多部门(单位)参与的工作,牵头部门(单位)要发挥主导作用,协办部门(单位)积极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四)县委绩效办负责对常务会议决定事项的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并汇总向县长报告。
六、信息公开
(一)常务会议新闻稿须经县政府办公室审定,如有重要内容,须报县长或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县长审定,由县融媒体中心公开报道,县政府办公室及时在县政府网站上公开。
(二)对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应主动公开的重要政策文件,承办部门(单位)要会同有关方面通过多种方式进行政策解读和宣传引导。文件和解读材料原则上应通过县政府门户网站和部门(单位)网站等渠道同步发布。
七、会议纪律
(一)常务会议组成人员不能出席会议,须向县长请假,并告知县政府办公室。
(二)常务会议列席人员不能参加会议,须向县长请假。可提出请假的情形包括:必须参加的县委主要领导会议活动,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县政协常委会会议等重要法定会议,国省市有关会议、活动;陪同省、市有关领导调研;经批准休假、到县外出差;生病。符合请假条件的,原则上至少会前1天履行书面请假手续,报请县长批准同意后,安排分管负责同志代会;同时,须在会前将书面请假条、代会人员名单报送县政府办公室。
(三)参会人员应按通知要求参会,提前15分钟进入会场或候会场所,不得无故缺席、迟到、擅自指定他人代会。临时因特殊原因需中途离会的,须报告会议主持人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