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属于议事决策范围的事项,各部门(单位)应当按规定提请常务会议审议。县政府领导按职责分工和权限可予决策的,或通过其他会议能决定的事项,一般不提交常务会议审议。
三、议事决策制度和程序
(一)常务会议由县长、副县长组成。半数以上组成人员到会方可召开。
(二)邀请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县人武部、中国死海旅游度假区、县纪委监委机关有关负责同志参加会议。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县委办公室副主任,县委绩效办、县发展改革局、县财政局、县司法局、县审计局、县融媒体中心主要负责同志固定列席会议。与议题直接相关的部门(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列席会议。根据需要,邀请相关利益方、公众代表、专家、法律顾问等列席会议。
(三)常务会议原则上每两周召开1次,遇有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会议由县长召集和主持,县长外出考察、脱产学习、请假休假等特殊情况下,因工作需要,必须召开常务会议的,受县长委托,由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县长主持召开。
(四)议题由承办部门(单位)主要负责同志汇报,分管副县长作补充汇报。汇报时应在汇报材料基础上进一步简明扼要、突出重点,不汇报与审议事项无关的内容。汇报时长不超过8分钟。
(五)列席人员根据会议主持人要求发表意见、回答询问,供常务会议讨论决策参考。列席人员发表的意见如与征求意见时本部门(单位)回复意见不一致,应说明原因。
(六)常务会议组成人员是常务会议议事的主体,应全面了解掌握分管议题涉及的内容事项,认真参与常务会议讨论并对每个议题发表明确意见。县长综合各方面意见,对议题作出结论。
(七)坚持常务会议会前学法、学纪、学知识、学政策制度。
四、议题确定和材料准备
(一)提请常务会议审议的议题由县长确定。县政府办公室拟制议题审批单,列明提请当次常务会议审议的议题,经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审核后,由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县长核报县长审定。
(二)对需要提请常务会议审议决定或安排部署的议题事项,议题承办部门(单位)要提前谋划研究,充分做好前期准备,并向县政府行文请示。对属于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县委县政府重大工作以及列入年度发文计划等有明确时间节点要求的议题事项,各部门(单位)要强化工作统筹,及时提出审议请求,为常务会议审议留够时间,避免仓促议事。提交当次常务会议议题的截止时间(以县长签批时间为准)为会前2个工作日。超过截止时间的,除县长明确批示(指示)必须上当次常务会议的紧急议题外,均顺延安排。
(三)拟提请常务会议审议的议题,由分管副县长主动统筹协调,对涉及全局的重要规划、重点项目、重大政策性问题和县长直接确定的重要工作进行专题研究并审定议题材料,确保协商充分、协调一致。县政府办公室业务股室、分管副主任和县政府分管副县长负责审核把关议题材料,确保要素齐全、程序完备、格式规范。
(四)提请审议的部门(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对文件内容形式把关负责。请示文件应事项明确、理由依据充分、行文规范简练。议题材料一般应包括议题背景、起草过程、主要内容及特点、需要说明的事项(亮点或创新点、不同意见处理情况及其他需报告的事项)、征求意见和合法性审查情况,对审议通过后的办理意见有明确工作建议。印送上会的汇报材料原则上不超过2000字。
(五)议题材料应附部门(单位)意见及采纳情况、合法性审查情况和依据性文件等,属重大行政决策的事项应附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等材料,有必要的还应附政策解读和舆情应对方案材料。
(六)议题材料必须依法合规。按规定必须进行合法性审查的议题材料,由牵头部门(单位)提交县司法局合法性审查。审查通过后出具《合法性审查意见》,作为上会材料附件。请示制发文件、召开会议、评选表扬、举行仪式的,应符合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