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十九、要把加强督查、狠抓落实贯穿于政府工作全过程,不断提升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县政府领导亲力亲为抓落实,主动谋划政策举措,解决矛盾问题,加强工作推进。县政府各部门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县委县政府的决定、办理县人大代表相关建议和县政协相关提案,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是第一责任人。涉及多部门参与的工作,牵头部门要发挥主导作用,协办部门要积极配合。县委绩效办要会同有关单位,加强对各部门(单位)的督查,推动重大决策部署和领导批示指示精神贯彻落实。
六十、提高督查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水平,完善责任明确、分工合理、程序规范的督查工作机制,健全督查立项、限期报告、核查复核、督促整改、情况通报、第三方评估以及督查激励等制度。
六十一、督查工作要突出实效、创新方式,提高质量和效率。紧紧围绕中心任务和重点工作,加强对跨区域、跨行业等重要事项的专项督查,加大对涉及民生领域的重大事项的决策督查,加强对领导批示及交办事项的跟踪督查。丰富督查方式,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
六十二、健全科学合理的政府目标绩效管理指标体系和考核机制,体现不同部门的工作特点和不同区域的差异,公开、公平、公正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行政问责、干部任免、公务员奖惩等的重要依据。加大考核结果运用的正向激励力度,同时对排名靠后的镇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和县政府部门相关负责同志采取“两书一函”进行督促整改。
六十三、对县政府部门实施绩效管理,优化指标设置,量化考核内容,简化考核方式,通过多元化的评价机制,对各部门落实重大决策部署、履行部门职责、推进重点工作以及加强自身建设等方面情况进行综合评价。
六十四、对各镇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盐井街道办事处实施目标管理,围绕推动高质量发展,考核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依法行政、生态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森林防灭火、食品安全、消防安全、粮食安全和耕地保护、乡村振兴、财政金融风险防范化解等党政同责以及县委、县政府其他重点工作推进情况,客观真实反映全面履职的实际效果。
六十五、统筹规范督查检查考核工作,实行年度计划和审批报备制度,严控总量和频次,切实减轻基层负担,切实防止形式主义和官僚主义。县政府部门不得自行设置以镇、园区和街道为对象的督查检查考核项目,不得在部门文件中自行规定全县性督查检查考核事项,确需开展的要一事一报。县政府部门开展的全县性督查检查考核要制定年度计划,报县政府办公室和县委绩效办备案。
第十二章 行政权力监督
六十六、县政府要自觉接受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认真负责地报告工作,接受询问和质询,依法备案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自觉接受县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认真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加强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沟通,严格责任,限时办结,主动公开办理结果,县政府领导同志每年领衔办理县人大代表建议、县政协提案各1件。
六十七、县政府及各部门公职人员要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接受监察机关的监督。县政府及各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接受人民法院的监督,做好行政应诉工作,尊重并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积极回应和落实人民法院提出的司法建议,同时自觉接受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及时查处和整改,并向县政府报告。
六十八、县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加强行政复议指导监督,及时纠正违法或不当行政行为,依法及时化解行政争议。
六十九、主动接受社会公众和新闻舆论监督,对新闻媒体关注、群众热议的问题,高度重视,积极回应,调查核实,及时正确发布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