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十一、县政府及各部门公文办理实行限时办结制度,严格按规范程序办理,逐步推行电子公文管理,提高公文处理时效。制发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室)非规划类、非法规性文件的对应发文,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
第十章 政务活动
五十二、县政府领导参加的各种政务活动由县政府办公室统筹安排,各镇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县级部门(单位)请县政府领导出席政务活动,应提前报县政府,由县政府办公室审核后报县政府有关领导同志审定。其中,邀请县政府领导出席外事活动,按活动性质由县相关涉外部门审核后报送。
五十三、严格控制和规范国际会议、论坛、庆典、节会等活动。未经县委县政府批准,县政府领导班子成员不出席各类剪彩、奠基、颁奖、揭幕活动和庆祝会、纪念会、表彰会、博览会、研讨会及各类论坛等,原则上不出席镇(园区)、街道和部门(单位)举办的茶话会、联欢会、团拜会。未经批准,各类会议活动不安排县政府领导班子成员接见会议代表并合影。除统一安排外,县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在职期间不公开出版著作,不举办个人作品展览,不发贺信、贺电,不题词、题字,原则上不为出版物作序。
五十四、开展政务活动要厉行勤俭节约,非外事活动现场不专门摆放花草,不铺设红地毯,不组织专场文艺表演。公务接待不上酒和高档菜肴,严格执行接待审批制度、接待清单制度和规定的接待标准。外事活动按有关外事规定执行,从严控制外宾接待经费,杜绝铺张浪费。
五十五、规范县政府领导政务活动的宣传报道,县长的非外事会见活动根据工作需要、新闻价值和社会效果决定是否进行宣传报道,确需报道的原则上以标题新闻或简讯形式刊播,副县长的非外事会见活动原则上不作新闻报道。
五十六、严格执行因公临时出国(境)的管理规定,按照因事定人原则,坚持从工作需要出发安排出国(境)任务,不安排照顾性和无实质性内容的出访,不安排考察性出访。严格控制出访团组人数、出访国家数和在外停留天数,严守有关纪律要求。回国后按规定提交出访报告。
五十七、县政府领导出访不接受国(境)外企业资助出访费用,不由国内企业或下属单位分摊、提供出访费用。严格按照规定乘坐交通工具。外方所赠礼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五十八、副县长应加强工作日程统筹,合理安排政务活动。确有特殊原因无法出席的,由县政府办公室协调其他县政府领导同志代行政务活动职责,原则上由AB岗同志代行职责。副县长之间应加强分工协作,互相支持配合,确保政务活动顺利开展。
第十一章 政务督查和目标绩效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