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十七、各部门(单位)报送县政府的请示性公文,内容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主办部门(单位)应充分征求相关部门(单位)意见,力求达成一致,由主办部门(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与相关部门(单位)负责同志会签或联合报县政府审批。各部门(单位)之间有分歧的,主办部门(单位)主要负责同志要主动协商;协商后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主办部门(单位)应列明各方理据,提出办理建议,与相关部门(单位)负责同志会签后报县政府决定。
部门(单位)之间征求意见或会签文件时,除主办部门(单位)另有时限要求外,一般应在3个工作日内回复;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回复的,应主动与主办部门(单位)沟通并商定回复时限及方式,逾期不回复的视为无不同意见。
四十八、凡报送县政府的公文,县政府办公室要切实履行审核把关责任,对不符合行文规则的予以退文;符合要求的,提出明确拟办意见后,按照县政府领导同志分工呈批,并根据需要由县政府领导同志转请县政府其他领导同志核批。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县委文件和领导同志批示件,以及涉及重大事项的来文,应及时报县长阅批。
四十九、县政府报市政府和县委的文件,向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会提出的议案,县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和人事任免文件,县政府商请支持、协调解决全县经济社会发展重要事项的文件,由县长签署或签发。其他以县政府(县政府办公室)发文,按分工由分管副县长签发;如有必要,报县长签发。
五十、县政府及各部门要精简文件简报。加强发文统筹,严格控制发文数量、发文规格和文件篇幅。凡法律法规已作出明确规定、现行文件已有部署且仍然适用的,一律不再制发文件。对内容相近的发文要加强统筹综合,能归并的尽量归并。没有实质内容、可发可不发的文件一律不发。已经公开发布的上级文件,不再翻印、转发。经授权,可突破国家现行政策规定的探索改革创新性文件,以及属部门职权范围内事务,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不再由县政府批转或县政府办公室转发。分工方案原则上应与文件合并印发,不单独发文。议事协调机构职责范围内事务,应自行向成员单位行文或由具体承担日常工作的部门代行文。每个部门原则上只向县政府报送1种简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