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十三、县政府及工作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要减少数量,控制规模,严格审批。应由各部门召开的全县性会议,不以县政府或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召开;以部门名义召开的会议,未经县政府分管领导同意,不得邀请各镇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盐井街道办事处负责同志出席;未经县政府批准,县政府领导班子成员不出席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政府召开全县性工作会议,需通知全部镇长参加的,须经县长审批,由县政府办公室统筹,单项工作会议原则上整合安排;确须通知全部镇党委书记或全体县级领导干部参加的,按程序报县委同意。以县政府名义举行的全县性会议活动,时间不超过半天。各部门召开全县性会议原则上每年不超过1次。
四十四、严肃会议纪律和请假制度。不能参加县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以及专题会议,副县长、政府组成人员向县长请假,其他人员向分管副县长或会议主持人请假。未经批准同意,不得缺席或由他人代替出席。
第九章 公文制度
四十五、县政府(办公室)常用公文主要包括:决定、命令(令)、意见、通知、通报、报告、请示、批复、议案、函、纪要等。以县政府(县政府办公室)名义行文,以及各部门(单位)向县政府报送公文,应当符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的规定,严格遵循行文规则和程序。
各部门(单位)行文应当确有必要,讲求实效;未经批准不得越级行文,不得多头报文;重大突发事件应当及时请示报告,必要时可越级行文但应抄送被越过的单位;请示应当一文一事,报告不得夹带请示事项。议事协调机构及其办公室、部门管理机构以及其他企事业单位,不得直接向县政府报送公文。
四十六、除县政府领导同志直接交办的个别事项、尚在酝酿过程中的敏感事项、必须直接报送的涉密事项、重大突发事件以及部分涉外事项外,一般不得直接向县政府领导同志个人报送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