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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关于促进农村客运可持续发展建立长效补助机制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2020-8-12 09:28| 发布者: 大英县人民政府| 查看: 5| 评论: 0|来自: 大英县政府办公室

摘要: {"原始ID":"7b5a2f3420a543be8db77afa12b4eb6e","发布时间":"2020年07月20日","发布者":"大英县政府门户网","文件编号":"〔2020〕73号","附件":[]}

大府办函〔2020〕73号

大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关于促进农村客运可持续发展建立长效补助机制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盐井街道办事处,县级各部门,县属各企事业单位:

《关于促进农村客运可持续发展建立长效补助机制的实施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大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7月20日



关于促进农村客运可持续发展建立长效补助机制的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快农村客运发展,保障群众出行的基本民生需求,提升农村客运通达率和服务水平,确保农村客运“开得通、留得住、有效益”,有效调动农村客运企业和经营者的积极性,激发农村客运内生动力,根据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建制村通客车有关工作的通知》(交办运〔2018〕109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村客运是关系农民群众生产生活的社会公益性事业和民生工程。要不断完善农村客运发展工作机制,强化对农村客运的管理,按照“事权与支出责任相匹配”的原则,建立健全农村客运发展的公共财政补贴保障机制和扶持支持措施,促进农村客运健康有序发展。

       第三条按照“城乡统筹、以城带乡、城乡一体、协调发展”总体思路和“政府主导、落实责任、健全机制、分级保障”总体要求,交通运输、财政、审计等部门要立足本职职责,共同做好农村客运财政补贴资金监管,保障资金安全,充分发挥资金效益,促进农村客运协调可持续发展。

       第四农村客运补贴坚持“政府主导、财政保障、如期兑付、严格范围”原则。

第二章  补助条件

       第五条凡在我县境内经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许可并实行公司化经营,从事农村客运班线运营的车辆,纳入补助范围。

       第六条农村客运的标准界定:

农村客运线路是指县内或者毗邻县间至少有一端在乡村的客运线路。

按起止地不同可划分为城区至镇、城区至行政村、镇至镇、镇至行政村和行政村至行政村5个类别。

       第七条申请农村客运补贴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农村客运班线经营者须持有经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二)农村客运经营者必须持有有效期内的《道路运输证》和《客运标志牌》;

(三)农村客运经营者按许可范围依法从事合法运输,为旅客提供连续、优质服务。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领农村客运补贴:

(一)未经许可非法从事农村客运经营的;

(二)虽经许可,但尚未实际营运的;

(三)被有关部门吊销农村客运经营许可证(牌)的;

(四)经营班线的起止点无一端在镇、村的;

(五)未经同意擅自停业、歇业或中止运输服务的。

第三章  补助项目

       第九条健全燃油补贴工作机制。

健全完善政府统一领导,相关部门各司其职、协同配合的工作机制。国家对农村客运的燃油补贴必须全额用于农村客运发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或挪作他用,财政部门要保障农村客运油价补助资金及时兑付给农村客运经营者。

       第十条足额落实保险保费补贴。

(一)补贴标准: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四川省农村公路建管养运协调发展的意见》(川府发〔2015〕5号)“农村客运车辆按照不低于其保险保费金额70%予以补贴”的政策规定,足额落实保险保费补贴。

(二)补贴对象:补贴对象为我县现有从事农村客运的车辆和2020年及以后年度(本办法有效期内)新增的农村客运班线车辆。

(三)补贴险种:补贴险种为承运人责任险和交强险。

(四)补贴形式:县财政全额承担辖区内农村客运车辆保险保费补贴,并将保险保费补贴政策执行纳入政府目标绩效考核事项。

(五)申领流程:客运经营者自购买保险合同期满之日起凭保险合同、发票,以公司为单位向县级财政部门申请领取补贴。客运经营者在保险期内退出经营的,按实际经营月份给予保险补贴。

       第十一条建立农村客运运营亏损补贴机制。

(一)补贴标准:为如期完成脱贫攻坚和建制村通客车任务,切实减轻客运经营者负担,提高其发展农村客运的积极性,按照核定载客座位数,以每天每座补贴1元标准进行运营亏损补贴,以实际运营的天数为准。

(二)补贴对象:重点对运营镇至行政村和行政村至行政村2类农村客运班线的车辆进行补贴。

(三)补贴形式:县财政承担运营亏损补贴,并将运营亏损补贴政策执行纳入政府目标绩效考核事项。

(四)申领流程:客运经营者凭发班记录、GPS轨迹等证明材料,以公司为单位向县财政部门申请领取补贴,分年中、年末两次核发。客运经营者在经营期内退出经营的,按实际经营月份给予经营亏损补贴。

第四章 资金监管

       第十二条县财政局要加强对农村客运补贴资金使用的管理,确保补贴资金专款专用,坚决杜绝截留、挤占、挪用补贴资金的现象发生。对违反财经纪律、补贴政策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严肃查处,情节严重的,追究领导和直接责任人责任。

       第十三条按照“公开、公平、公正、透明”原则,县交通运输局要加强农村客运班线车辆的运营状况监督检查,对不按照规定进行运营或者无法核实运营情况的,不予发放补贴;对申请享受农村客运补贴的对象进行审核并公示结果,公示期为7天。经公示无异议的,报县人民政府核拨补贴资金。

       第十四条县交通运输局、县财政局、县审计局要加强对农村客运经营补贴资金发放的监督审核。凡弄虚作假,骗取补贴资金的客运经营者,一经查实,责令客运经营者退回已领取补贴,并向有关部门通报,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五条县财政局、县交通运输局要建立农村客运补贴资金档案管理制度,对涉及补贴的各种文件、资料、表格等要按年度分别整理成册,妥善保管。

       第十六条加强农村客运服务质量建设。如客运经营者出现重大运营质量与服务投诉事件和非法集会、上访等影响行业稳定行为,或者发生较大及以上道路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将暂停保险补贴和车辆亏损补贴,待客运经营者整改完成后恢复补贴的申请和发放。

第五章  其他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2020年7月20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县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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