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府发〔2020〕5号
大英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大英县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的
通 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盐井街道办事处,县直各部门,县属各企事业单位:
《大英县政府投资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五届59次常务会讨论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大英县人民政府
2020年5月15日
大英县政府投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政府投资作用,提高政府投资效益,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激发社会投资活力,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是指使用政府性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建设活动,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
第三条 政府投资资金应当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的项目,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
发挥政府投资资金的引导和带动作用,鼓励社会资金投向前款规定的领域。
按照国家对政府投资范围的调整情况,适时优化、完善县政府投资方向和结构。
政府投资资金包括各级各类财政预算资金、政府债务资金(国内外金融机构贷款、政府债券等)、其他可用于建设的政府性资金等。
第四条 政府投资应当遵循科学决策、规范管理、注重绩效、公开透明的原则。
(一)严格实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集体决策和依法决策。
(二)严格控制建设标准和投资概算,集中财力保证重点建设,坚持量入为出、综合平衡的原则。
(三)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注重规范操作,突出监督管理。
第五条 政府投资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收支状况相适应。
县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政府投资资金的预算约束,任何部门不得违法违规举借债务筹措政府投资资金。
第六条 政府投资资金按项目安排,以直接投资方式为主。对确需支持的经营性项目,主要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也可以适当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
安排政府投资资金,应当符合推进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有关要求,并平等对待各类投资主体,不得设置歧视性条件。
通过建立县级项目库等方式,加强对使用政府投资资金项目的储备。
第七条 县人民政府依法加强对政府投资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健全政府投资决策、计划、项目实施、监督管理和责任追究机制,协调解决政府投资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第八条 县发展改革局是县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负责县级政府投资审批管理、计划编制和推动实施。
县财政局负责统筹县级政府投资资金、安排年度预算、办理资金拨付、财政结算评审,对使用政府投资资金项目的财务活动实施管理和监督。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大英生态环境局、县应急局、县行政审批局、县审计局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政府投资管理和监督相关工作。
第二章 政府投资决策
第九条 县人民政府、县级相关部门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中期财政规划和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结合财政收支状况,统筹安排使用政府投资资金的项目,规范使用各类政府投资资金。
第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执行集体决策制度。按照规定程序,通过会议方式讨论确定项目建设等事项,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集体决策。
属于县委财经委员会议事范围内的政府投资项目,按照《中共大英县委财经委员会工作规则》执行。
第十一条 对于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应当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代项目建议书)、初步设计,按照政府投资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报投资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审批。
按规定管理权限,属于县发展改革局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代项目建议书)的项目,其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批按以下方式进行:
(一)县人民政府明确由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行业主管部门直接担任项目单位时,其所负责项目或工程的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批由县发展改革局牵头组织审查,并出文批复,审批环节档案留存县发展改革局。
(二)县人民政府明确由其他部门(单位)或国有公司担任项目单位时,按照行业管理类别,分别由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行业主管部门会同县发展改革局共同组织审查,联合出文批复,审批环节档案留存行业主管部门。
项目单位应当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的前期工作,保证前期工作的深度达到规定要求,并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代项目建议书)、初步设计以及依法应当附具的其他文件的真实性负责。
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代项目建议书)、初步设计审查批复环节上级部门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初步设计及概算批复按照市级有关部门制定的规范模本出具。
第十二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外,县发展改革局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使用在线平台生成的项目代码办理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手续。
县发展改革局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列明与政府投资有关的规划、产业政策等,公开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的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等,并为项目单位提供相关咨询服务。
第十三条 项目建议书应当初步分析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依据、拟建地点、拟建规模、投资估算、资金筹措以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十四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全面分析论证建设项目在技术和经济上的可行性以及社会效益、节能、资源综合利用、生态环境影响、社会稳定风险等,达到国家规定的深度,并对项目资金等主要建设条件的落实情况作出说明。
第十五条 初步设计应当明确项目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用地规模、主要材料、设备规格、技术参数和投资概算,达到国家规定的深度,且应当符合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内容。
初步设计中提出的投资概算应当包括项目建设所需的全部费用,包括工程费用、工程建设其他费用、预备费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