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件背景
为进一步规范县属国有公司融资及借款和担保行为,建立管理有序、决策科学、风险可控、助推发展的融资及借款和担保管理机制,确保国有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文件适用
《大英县县属国有企业融资及借款和担保 监督管理暂行办法》适用于大英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和金融工作局(以下简称“县国资金融局”)代表大英县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和监管职责的企业及其全资、控股和具有实际控制权的国有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本办法所称融资主要指公司依法合规对外筹集资金的行为;借款指公司作为债权人将自有资金借予其他公司的行为;担保指公司以自身信用或特定财产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保障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行为;县属国有公司以外的其他国有公司指与大英县国有公司无股权关系的其他国有公司;非国有公司指国有资本不具有控股地位的公司。
三、主要内容
第六条至第十一条为融资管理相关内容,公司的融资行为应遵循审慎原则,充分考虑实施可行性、偿付能力、经营规模、资产负债水平等因素,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加强融资管理,保证公司资产负债率在合理水平。
第十二条至第二十条为借款和担保内容,公司不得为非国有公司、自然人提供借款。公司原则上不为县属国有公司以外的其他国有公司提供借款,确需借款的,经县国资金融局审核后报县政府审批。
第二十一条至第二十三条主要是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规定了公司、县国资金融局及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管职责。
四、说明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2年。 由大英县国资金融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