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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英县公安局关于县四届人大五次会议第71号建议的复函

2016-8-26 00:00| 发布者: 大英县人民政府| 查看: 14| 评论: 0|来自: 大英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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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类

大公函〔2016〕37

 

 

大英县公安局

关于县四届人大五次会议第71号建议的

复  函

 

王涛、何天军、李波、苏秀琼、漆明俊、尚永才、杨期语、胡军代表:

你们在县四届人大五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整治三轮车非法营运的建议(第71号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近年来,我县城区出现了大量的电动三轮车,这些车辆未按规定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驾驶人大多无驾驶证,在行驶过程中随意上机动车道、闯红灯、逆行、乱停乱放,同时部分电动三轮车驾驶人在从事非法营运,严重影响了道路交通秩序,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了安全隐患。

一、城区电动三轮车数量

2014年6月至今,县城区内电动三轮车最高峰拥有量1000余辆。目前,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已暂扣500余辆,县城区内仍然存在500辆左右。

二、城区电动三轮车驾驶人基本情况

经调查,电动三轮车驾驶人50岁以上的占70%,残疾人占10%,青壮年占20%。这些驾驶人大都没有经过专业的驾驶培训,未取得驾驶证,安全意识淡薄。

三、城区电动三轮车存在的原因

(一)电动三轮车自身因素。一是价格低廉,一辆电动三轮车市场价3500元左右,一般家庭容易购买。二是方便易学,一般人稍作讲解、练习均能骑行。三是可以从事非法营运。由于我县公交车、出租车等公共交通资源目前还在进一步的优化配置当中,群众出行受到了一些影响,部分群众为了方便就选择乘坐非法营运的电动三轮车出行。经调查:电动三轮车收费起步价为3元,已等同于出租车远高于公交车,给电动三轮车生存存留了空间。

(二)执法部门监管因素。电动自行车的管理需要政府多个部门从生产、销售、登记、执法等多个环节进行配合协作。2015年3月11日,省公安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环境保护厅等5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开展电动自行车综合整治工作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6月8日,县委、县政府联合下发了《关于印发<大英县电动自行车综合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大委办〔2015〕39号),明确了在电动自行车(含电动三轮车)整治工作中各相关职能部门职责和整治工作要求;副县长、公安局局长申长兴多次组织召开专题会议,研究推动电动三轮车整治工作。但在实际工作中,一些行政执法部门认识不到位、监管不到位、履职不到位,导致电动三轮车整治工作没有形成合力。

四、城区电动三轮车的危害

(一)电动三轮车自身存在的问题

1.均为超标车辆。目前,电动三轮车的生产缺乏国家相关强制标准、规范制约,大多数生产厂家只是参照《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GB17661-1999)生产的。而根据《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GB17761-1999)规定,电动车设计最高车速应不大于20km/h,整车质量(重量)不大于40kg的要求,但目前市面上生产出的电动三轮车整车质量和时速都大大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其最高速度已达45-50km/h,空车质量已逾350kg。同时,生产出的电动三轮车只有生产厂家的合格证明,并没有国家质量检测部门的合格证明,是不合法的产品,且未纳入国家工信部机动车产品目录,公安机关交警部门按照相关规定无法为其登记上户。

2.安全性能较差。目前,街面上多见的电动厢式三轮车一般长度为2.7米、宽度为1.05米、高度为1.75米,设计最高时速为50km/h,这种电动三轮车由于车身高,轮距窄,重心不稳定,一旦以较快车速通过弯道或者坑洼路面,其侧翻的可能性极大。

3.无法购买保险。因保险公司目前无针对电动三轮车的保险服务项目,且电动三轮车公安机关不能对其登记上户,未正式纳入机动车管理,导致无法购买车辆保险,而这些车辆大都用于载客,有的电动三轮车甚至作为非法营运车辆,载着乘客每天穿梭在城市的大街小巷,由于不能购买保险不具备保险赔付能力,发生交通事故后,受伤人员的医疗救治等费用得不到保障,极易引发矛盾纠纷和不稳定因素。

(二)电动三轮车驾驶人存在的问题

1.操作技术较差。电动三轮车操作简单,易于上手,一般人稍作讲解、练习均能骑行,但也正是由于驾驶人的速学速成,造成了其没有积累足够的驾驶操作技术,遇到复杂路况及突发情况,往往不能采取正确的应对措施,易造成交通事故发生。

2.安全意识淡薄。电动三轮车驾驶人有别于机动车驾驶人,他们大多对交通安全知识、道路行车规则、交通标志标线等了解甚少,驾驶电动三轮车在道路上逆行、超载、闯红灯、随意掉头、随意变道等现象屡见不鲜。

3.部分人员不适合驾驶。电动三轮车操作简单方便,一般人很容易学会,造成了电动三轮车驾驶人中包含了一些老年人和残疾人。这些人员由于交通安全知识不足、应急反应较慢、身体残缺有碍操作等原因不适合驾驶电动自行车。

五、采取的措施及取得的效果

一是开展广泛宣传。县公安局利用电视台、电台、报纸、传单开展了大量的宣传工作,号召广大群众不购买、驾驶、乘坐电动三轮车。

二是开展集中整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8条第1款之规定: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至依照规定投保后,并处依照规定投保最低责任限额应缴纳的保险费的二倍罚款;《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25条第1、3项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扣留车辆,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的;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按照省公安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环境保护厅联合下发的《关于开展电动自行车综合整治工作的通告》,明确禁止未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的电动三轮车和电动四轮车,严禁上道路行驶等相关规定。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在县城区双转盘、西转盘、东转盘、梨园桥设置了固定检查点,在城区主要道路设巡逻检查组,不定期开展集中整治,专门负责查处、暂扣违法上路的电动三轮车。特别是县委、县政府2015年6月4日下发关于印发<大英县电动自行车综合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以来,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共暂扣非法上路电动三轮车500余辆。

三是进行集中销毁。2014年5月28日,大英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以《大英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关于暂扣机动车处置的批复》(大国资〔2014〕44号),同意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报废处理第一批81辆电动三轮车,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了报废处理;2015年4月20日,大英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以《大英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关于暂扣机动车处置的批复》(大国资〔2015〕43号)文件,同意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报废处理第二批120辆电动三轮车,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已开展相关处理工作。对剩余车辆处理工作,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正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逐级上报。

六、整治工作面临的问题

(一)相关部门配合不够。电动三轮车目前存在两个主要问题:一是非法从事营运(交运局查处),二是车辆无牌无证(公安局查处,由于目前电动三轮车多数厂家未被国家工信部认可,属于非法生产车辆,车主购买后不能按规定登记入户,导致长期驾驶无牌无证车辆)。这两种违法行为需要职能部门既分工又合作,但在实际工作中长期存在公安交警一家唱“独角戏”现状,虽然依法查处电动三轮车较多,但因违法成本低,非法营运车辆仍呈不断增多趋势。

(二)电动三轮车车主多系残疾人和下岗工人,由于群众对整治工作不理解,电动三轮车车主大多以生活困难为由,博取不明真相群众的同情,造成民警在执法过程中受到阻碍。

(三)整治过程中,电动三轮车为逃避打击而选择背街小巷行驶,与民警打“游击战”,导致部分违法上路车辆未被查扣。

(四)源头管理不到位。电动三轮车在我县城区内虽然没有摆放在店铺上销售,但在销售商的仓库内经常能见到待售的电动三轮车。经调查,这些电动三轮车仍然在售,导致执法部门一边在扣车,另一边则在源源不断的流入市场。

七、下步工作打算

(一)进一步做好部门联动工作。电动三轮车涉及公安、交通、工商、质监等多个部门,县公安局将按照《大英县电动自行车综合整治工作方案》要求,主动联系其他部门开展联合整治工作。

(二)进一步提升宣传教育工作。一是继续加强交通安全知识的宣传工作,号召广大群众自觉抵制电动三轮车;二是通过园区、社区、镇乡和残联等部门,重点加强对老年人、残疾人的宣传教育,让他们明白驾驶电动三轮车的安全隐患,自觉放弃驾驶电动三轮车;三是大力宣传乘坐电动三轮车存在的安全风险,在社会上形成人人拒乘的氛围。

(三)进一步做好稳定防控工作。一是建立风险防控应急机制,充分评估电动三轮车管理工作中可能出现的涉及社会稳定的因素,做好应对措施;二是做好重点人员的防控工作,特别是要做好残疾三轮车驾驶人的稳控工作,主动协调当地党委政府、残联等部门做好安置、就业或帮扶工作,解决他们的实际问题,确保社会稳定、和谐。

此复

非常感谢各位代表对公安工作的关心、理解和支持。

 

 

 

 

大英县公安局

2016年5月16日

 

(联系人:李前霈,联系电话:15828861888)

 

 

 

 

 

 

 

 

 

 

抄送:县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委,县政府办信息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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