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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英县行政复议决定书大府复〔2022〕11号

2023-1-11 11:35| 发布者: 大英县人民政府| 查看: 31| 评论: 0|来自: 大英县人民政府

摘要: 大府复〔2022〕11号 申请人:陈某某,女,汉族,XX年X月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住所地XX,联系方式:XX。申请人:唐某某,男,汉族,XX年X月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住所地XX,联系方式:XX。申请人:唐某某,男,汉族,XX年X月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住所地XX,联系方式:XX。三名申请人共同委托代理人:焦晓兰、李银磊,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大英县蓬莱镇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何菊华,蓬莱镇镇长。地 址:遂宁市大...

 

大府复〔202211

 

申请人:陈某某,女,汉族,XXX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住所地XX,联系方式:XX

申请人:唐某某,男,汉族,XXX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住所地XX,联系方式:XX

申请人:唐某某,男,汉族,XXX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住所地XX,联系方式:XX

三名申请人共同委托代理人:焦晓兰、李银磊,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大英县蓬莱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何菊华,蓬莱镇镇长。

 :遂宁市大英县蓬莱镇朝阳街1号。 

申请人陈某某、唐某某、唐某某不服大英县蓬莱镇人民政府未依法履行监督职责的行政行为,于2022913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后延期30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

依法认定被申请人不按法定期限履行监督职责违法,责令其限期履行监督职责。

申请人称:申请人家庭承包经营的土地被征收,但对于征收,村委会从未公开任何信息。申请人合法承包的土地在此次征收范围之内,但申请人未获得相应安置补偿,申请人作为广大被征收人及鑫河村村民的一份子,与整个征地拆迁行为有着直接的利害关系。为保障村民和申请人作为重大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于202262日向蓬莱镇鑫河村村委会申请依法应当主动公开公布上述村务公开事项,但蓬莱镇鑫河村村委会并未依法履行上述法定职责。2022630日,申请人依法向被申请人邮寄《村务公开监督申请书》,请求“责令蓬莱镇鑫河村村委会依法履行村务公开职责,公开如下事项:1、请依法书面公开四川省遂宁市大英县蓬莱镇鑫河村村委会关于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等村务信息;2、关于征收土地项目由鑫河村村委会配合进行的征地拆迁事宜的相关村务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召开的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的召开情况、会议纪要、实施方案及实施人员或其他所有相关材料”,但到目前为止,被申请人大英县蓬莱镇人民政府也未履行监督职责。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答复行为违法、不履行法定职责、损害申请人合法权益。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有:

1.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3份,证明:申请人身份基本情况;

2.委托书原件1份,证明:委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3.受委托人律师职业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2份,证明:受委托人身份信息;

4.村务公开监督申请书及邮寄底单复印件1份,证明:申请人请求履行监督职责情况;

经审查,本机关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可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本机关予以确认。

本机关查明2022630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村务公开监督申请书》,要求被申请人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截至2022122日,被申请人仍未履行监督职责。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一条“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有关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应当负责调查核实,责令依法公布;经查证确有违法行为的,有关人员应当依法承担责任”之规定,被申请人对鑫河村民委员会村务公开负有监督职责。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申请对鑫河村民委员会村务公开进行监督,于法有据。被申请人应当依法查明事实,履行监督职责。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责令被申请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在60日内依法履行监督职责。

申请人对本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大英县人民政府

2022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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