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府复〔2022〕10号
申请人:胡某,男,XXXX年X月X日出生,住址:XX,公民身份号码:XX,联系电话:XX。
被申请人:大英县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苏中贵,局长。
地 址:大英县蓬莱镇民生路183号。
委托代理人:吴桂,大英县公安局工作人员。
申请人胡某对被申请人大英县公安局于2022年9月5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大公(盐)行罚决字〔2022〕1970号)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2年9月8日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书,并依法于2022年9月13日予以受理,2022年11月11日作出延期审理决定。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于2022年12月1日向本机关申请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申请人自愿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符合有关规定的,本机关准予撤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终止行政复议审查。
大英县人民政府
2022年1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