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索
大英新闻 首页 专题报道 依法治县 政策法规 查看内容
真正让“遂宁效率”成为“遂宁品牌”

证人的权利、义务

2016-12-9 00:00| 发布者: 大英县人民政府| 查看: 23| 评论: 0|来自: 县政府办

摘要: 权 利: 1、安全保障权 人民检察院应当保障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2、充分陈述权 人民检察院必须保证证人有客观地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除特殊情况外,可以吸收证人协助调查。 3、核对笔录权 询问证人笔录应当交证人核对,如果记载有遗漏或差错,证人可以提出补充或者改正。 4、证件知悉权 侦查人员询问证人...

权 利:

  1、安全保障权

  人民检察院应当保障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2、充分陈述权

  人民检察院必须保证证人有客观地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除特殊情况外,可以吸收证人协助调查。

  3、核对笔录权

  询问证人笔录应当交证人核对,如果记载有遗漏或差错,证人可以提出补充或者改正。

  4、证件知悉权

  侦查人员询问证人,必须出示人民检察院的证明文件。 5、侵权控告权

  证人对于检察人员侵犯公民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

   务:

  1、作证的义务

  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

  2、如实作证的义务

  证人应当客观、如实的提供证据,不得捏造事实、伪造证据进行诬告。诬告陷害和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应负法律责任。

 

 

qrcode
手机扫码,畅快体验!
联系客服 关注微信 下载APP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