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英县人民政府
关于严禁露天焚烧秸秆的通告
2022年第37号
为进一步防治大气污染,改善城乡生态环境,保障人民群众健康,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办法》以及《遂宁市城市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县政府决定在全县范围内禁止露天焚烧秸秆。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秸秆,是指小麦、水稻、玉米、薯类、油菜、棉花和其他杂粮的秆茎、枝叶、藤蔓等,也包括杂草、落叶等。
二、全县范围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任何时间露天焚烧秸秆。广大群众要自觉做到不露天焚烧秸秆,并积极抵制露天焚烧秸秆行为;基层干部要对露天焚烧秸秆行为进行劝阻、制止。
三、凡违反本通告规定露天焚烧秸秆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办法》有关规定,由有关单位依法责令改正,并可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四、对违法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引发火灾,危害公共安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对在秸秆禁烧管理工作中,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大英县人民政府
2022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