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3其他 |
2.4.3.1 未执行变更管理制度 |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AQ/T9006-2010):对机构、人员、工艺、技术、设备设施、作业过程、原辅材料及环境等永久性或暂时性的变化进行有计划的控制。变更的实施未履行审批及验收程序,未对变更过程及变更所产生的隐患进行分析和控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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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职业病危害 |
2.5.1职业病危害超标 |
2.5.1.1 工作场所空气中化学物质浓度、粉尘容许浓度、生物因素允许浓度不符合要求 |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化学有害因素》(GBZ2.1-2007);《粉尘作业场所危害程度分级》(GB/T5817-2009);《职业卫生标准制定指南第2部分:工作场所粉尘职业接触限值》(GBZ/T210.2-20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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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1.2 工作场所物理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等不符合要求 |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物理因素)》(GBZ2.2-2007);《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2013);《电磁辐射防护规定》(GB8702-1988)如超高频辐射职业接触限值、高频电磁场职业接触限值、工频电场职业接触限值、激光辐射职业接触限值、微波辐射职业接触限值、紫外辐射职业接触限值、高温作业职业接触限值、噪声职业接触限值、手传振动职业接触限值、体力工作时心率和能量消耗的生理限值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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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2职业病危害因素标识不清 |
2.5.2.1 作业场所缺少防护设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二号);《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GB5083-199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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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2.2 作业场所缺少公告栏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二号)第二十五条: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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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2.3 作业场所缺少图形标识、警示线、警示语句和文字等警示标识 |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158-2003)5~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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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3其他 |
2.5.3.1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不符合要求 |
《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736-2012)5、6、7、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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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相关方作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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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1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
《四川省城镇燃气经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试行)5.7.3.3:同一作业区域内有两个以上承包商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时,应组织并监督承包商之间签订安全生产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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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2 相关方未按规定对临时用电作业实施作业许可管理,未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按照相关作业安全规程的要求执行 |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3~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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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3 未按规定对用户进行安全检查 |
《四川省城镇燃气经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试行)5.6.7.4:企业应定期对用户燃气设施进行安全检查,商业用户每年至少一次,居民用户每两年不少于一次,并告知用户检查结果、存在隐患,以及可能带来的危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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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4燃气设施停气、降压、动火、置换、通气、抢修等作业不符合规定 |
《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安全技术规程》(CJJ51-2006)3、4、5、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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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5 相关方有限空间作业过程中未遵守规定的 |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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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安全技能 |
2.7.1违章指挥 |
2.7.1.1 企业作业活动的负责人未严格按有关规定科学指挥 |
《四川省城镇燃气经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试行)5.7.3.2:企业作业活动的负责人应严格按有关规定科学指挥,作业人员应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坚决杜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现象。企业作业活动安全监护人员应具备基本救护技能和作业现场的应急处理能力,作业过程中不得离开监护岗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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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2操作错误 |
2.7.2.1作业人员未严格执行操作规程 |
《四川省城镇燃气经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试行)5.7.3.2:企业作业活动的负责人应严格按有关规定科学指挥,作业人员应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坚决杜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现象。企业作业活动安全监护人员应具备基本救护技能和作业现场的应急处理能力,作业过程中不得离开监护岗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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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3使用不安全设备、工具 |
2.7.3.1 未按规定配备安全设备、工具 |
《四川省城镇燃气经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试行)5.7.3.1:企业应在实施危险性作业活动前进行危险有害因素识别,制定控制措施,在作业现场配备相应的安全防护用品(具)、消防器材、检测仪器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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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4工具使用错误 |
2.7.4.1 未按规定使用工具 |
《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0号)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全面负责,其他从业人员对安全生产负岗位责任。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作业规程以及安全技术措施等相关规定。如在易燃易爆的受限空间作业时,不使用防爆型低压灯具及不发生火花的工具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