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英县“7·24”事故调查组
关于大英宏润渝能新材料有限公司“7·24”
一般车辆伤害事故调查情况的报告
县人民政府:
2022年7月24日上午8时20分,大英宏润渝能新材料有限公司发生一起场内车辆伤害事故,伤者苟和平经120医护人员确认已现场死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经县人民政府授权(大府函〔2020〕172号),成立了由县应急局任组长单位,县纪委监委机关、县公安局、县总工会、县经科局为成员单位的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县检察院参与,开展事故调查工作。
大英县“7·24”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调查取证、综合分析和论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相关情况
(一)事故发生时间:2022年7月24日8时20分
(二)事故发生地点:大英宏润渝能新材料有限公司
(三)事故类别:车辆伤害
(四)事故车辆性质
县市场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大英宏润渝能新材料有限公司“7·24”一般车辆伤害事故车辆属性认定的复函》认定:国家对特种设备实行目录管理,根据原质检总局《特种设备目录》(2014年第114号公告)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机动工业车辆-叉车”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C N0001-2017)1.1.2机动工业车辆,本规程中机动工业车辆指叉车。叉车是指通过门架和货叉将载荷起升到一定高度进行堆垛作业的自行式车辆,该车辆不属于特种设备。
(五)事故等级:一般事故
(六)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大英宏润渝能新材料有限公司
住所:四川大英经济开发区采和大道西段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923MA68L2EE92
法定代表人:李玉
成立日期:2019年11月22日
经营范围:生产、销售涤纶短纤维;回收废旧塑料;工业用塑料制品制造。(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七)事故涉及相关人员情况
苟和平 男,身份证号码:5130**********0939,49岁,大英宏润渝能新材料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死者
李 玉 女,53岁,大英宏润渝能新材料有限公司总经理,法定代表人
唐 华 男,47岁,大英宏润渝能新材料有限公司,抱夹车驾驶人员(事发现场人员)
邓钦红 男,48岁,大英宏润渝能新材料有限公司,洗料车间主任(在场人员)
二、
事故发生经过和应急救援情况
(一)事故详细经过
2022年7月24日7时许,大英宏润渝能新材料有限公司员工唐华(抱夹车驾驶人员)到达厂区堆料场,将堆料场堆放的原料(打捆好的塑料瓶砖:长度1.75米、宽度0.75米、高度0.9米,重量约在0.5吨)用抱夹车运送至洗料车间,每次运送两捆塑料瓶砖。在运送了4-5次后,8时20分许,唐华从堆料场上夹好瓶砖(瓶砖高度达1.8米,严重影响驾驶员视线),独自向洗料车间行驶至洗料车间内开包机旁边时,唐华感觉抱夹车异常抖动,疑似碾压到物体,于是停车查看,发现抱夹车车底中间位置压着一个人。由于车间噪声大,唐华立即跑出车间给公司负责人员电话报告。车间主任邓钦红立即赶到事发现场发现被碾压的是总经理助理苟和平,马上拨打了120和110。一两分钟后,公司员工李红梅、漆林、李熙、孙红波、牟珍义、代明华、胡华兵、刘斌等赶到洗料车间,经商量由孙红波、刘斌分别开了两辆叉车将事故抱夹车抬起,将苟和平从抱夹车底救出。8时35分许,120医护人员到达现场,确认苟和平已无生命体征。
(二)事故应急处置、事故上报和善后处理情况
事故发生后,县应急局、大英经开区、县经科局、县公安局蓬莱派出所等部门第一时间赶赴现场,详细了解了事情发生的起因、经过,要求大英宏润渝能新材料有限公司做好死者家属工作和善后赔偿事宜。在各部门的共同努力下,企业与死者家属已通过协商达成了善后赔偿事宜,事故的损失得到了有效控制,影响未进一步扩大。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一)人员伤亡情况
本次事故造成1人死亡。死者苟和平,男,汉族,49岁,身份证号码5130**********0939,大英宏润渝能新材料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住址:重庆市长寿区邓家巷5号2单元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