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大英法院顺利执结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被执行人在强制拘留措施的威慑下,主动快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因长期逃避执行,最终支付的利息高过剩余本金……
凌某、贺某系夫妻,与四川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判决,由凌某、贺某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该公司给付货款22万余元及利息。该案第一次执行到位12万余元,因查询无其他财产,两名被执行人又玩起“捉迷藏”,只得终结本次执行。
执行法官通过网络查控未查询到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也联系不到被执行人,便前往贺某老家所在地走访了解情况并张贴执行公告。执行法官在贺某老家找到了贺某的前妻刘某,刘某顿时情绪激动、态度恶劣,执行法官通过释法明理,耐心沟通,刘某最终同意帮忙联系贺某、凌某到法院解决纠纷。
几天后,凌某电话联系大英法院执行局,同意独自到法院与公司进行协商。经双方重新核算,最终确定被执行人应支付本金10万元,利息及迟延履行金18万余元。凌某听后便向执行法官和公司哭诉自己与贺某已离婚,独自一人抚养子女,收入微薄,希望酌情减少利息。
经执行法官协调,申请执行人表示利息可以减少3万元,但要求于当日内一次性付清本息。凌某情绪激动,坚持称其无履行能力。眼见协商进入瓶颈,且凌某表里不一,执行法官要求凌某立刻如实填写财产申报表,否则将对其采取强制拘留措施,并向其告知了逃避执行的具体法律措施,凌某当即让公司提供账号,一次性支付了所有案款。
法官说法:
司法拘留措施的存在,有效的震慑了一批怀有侥幸心理的 “赖账人”。在本次执行过程中,法官充分利用司法拘留措施的威慑力,促使被执行人“高效”履行法律义务,顺利执结了长达几年的纠纷。同时告诫被执行人,如果心存侥幸,不及时履行,产生的利息及迟延履行金将可能超过本金,最终得不偿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