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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英县隆盛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英县隆盛镇森林防火工作制度 》的通知

2018-2-27 00:00| 发布者: 大英县人民政府| 查看: 7| 评论: 0|来自: 大英县隆盛镇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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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英县隆盛镇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大英县隆盛镇森林防火工作制度 》的通知


    为加强我镇森林防火工作,有效遏制森林火灾发生,保护好现有森林资源,做到“群众广泛参与、社会积极支持、政府全面负责”的森林防火工作机制。结合我镇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一、明确森林防火总体目标

  全镇各总支、各村要认真贯彻执行森林防火“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方针,切实做好辖区内森林防火工作,做到不发生重大以上森林火灾,不发生人员伤亡事故,不发生山火烧毁民房的森林防火工作总体目标。

  二、森林防火期

  森林防火期从每年12月1日至次年5月31日为止。其中:春节、清明节及高温干旱时段确定为森林防火戒严期。

  三、森林防火责任

  (一)森林防火工作实行各村民委员会负责人负责制。各村村民委员会主任是森林防火第一责任人。

  (二)森林防火第一责任人的职责

  1. 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森林防火工作的法律、法规及方针、政策;

  2. 组织开展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工作,制定本辖区的森林防火措施,组织群众预防森林火灾;

  3. 组织开展森林防火安全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4. 掌握火情动态,组织指挥扑救森林火灾;

  5. 配合森林公安机关调查处理森林火灾案件。

  四、强化森林火灾预防措施

  (一)开展经常性森林防火宣传活动。在春季和冬季森林防火期内各组织开展一次森林防火宣传月活动,宣传有关林业法律、法规及方针、政策,发放有关宣传资料到各农户手中。在进入林区的主要路口要设置森林防火固定标志,刷写森林防火标语。

  (二)建立联防机制。在相邻的村组、农户之间建立森林防火联防机制,加强毗邻交界处的森林火灾预防工作,划定联防区域,明确联防责任,制定联防制度和措施,一旦发生山火,不论是谁的区域,都要共同积极组织扑救。

  (三)加强队伍建设。各村均要成立应急扑火队,并将应急扑火队人员名单上报镇护林防火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四)进入森林防火期内,各总支、各村要落实专人设卡和巡查,严防火种上山,特别是城南高速、达成铁路及快捷通道沿线的重点林区。

  (五)各总支、各村要不定期地组织开展森林防火安全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五、防火扑火预案

  (一)各村要制定防火扑火预案。内容包括:本辖区的基本情况、应急成员名单及分工及职责、发生山火后的扑救指挥程序、通讯状况及联络方式等。

  (二)各村要落实各项防火工作。镇护林防火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对各村防扑火工作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情况与防火年度的考核评比挂钩。

  六、防火值班

  (一)进入森林防火期,各村必须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各相关人员必须24小时开机,保证信息畅通。

  (二)值班人员应熟悉本地区的防火情况,能够熟练使用通讯设施,保证信息上传下达畅通。

  (三)值班期间不准脱岗、不准饮酒、不准搞娱乐活动,按规定做好值班记录。镇护林防火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对各村的值班情况进行不定期的抽查,避免脱岗、漏岗现象发生。

  (四)遇有火情要及时向镇护林防火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0825-7801004;13419390488)

  七、森林防火巡护管理

  (一)各总支、各村建立护林防护网络,加强对辖区内森林资源的管护工作。

  (二)各村在森林防火期配备1名专职护林员,进行巡护山林,管理野外用火,及时制止火种上山和报告火情,协助森林公安机关查处山村火灾案件。

  八、加强野外用火管理

  (一)在森林防火期内,各村在林区及林区边缘禁止一切野外用火,严禁烧灰积肥、烧田土坎。

  (二)在防火戒严期内及高火险天气,各村要加强巡逻检查,及时发现事故苗头,消除火灾隐患,做到见烟就查,违法就抓。在进入林区的关键路口设置劝导站,对进入林区的车辆和人员进行防火检查,不准携带的火种和易燃物品进入林区。

  (三)各村要做好智障等特殊人员的管理,并登记造册,逐人落实监护人和监控措施,防止发生意外。

  (四)防火期内确需生产性用火,必须经过林业部门批准,经批准后,要有专人负责,远离林区边缘,开好防火隔离带,准备好扑火工具,有组织地在三级风以下的天气用火,严防失火。

  九、火情监测及火灾报告

  (一)各村森林防火第一责任人要监测报火情并及时向镇护林防火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

  (二)发生火情要立刻将火情发生的时间、地点、地被物状况、火势大小、蔓延方向及扑救情况向镇护林防火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

  (三)保护好起火点,发现可疑人,应予以截留,并主动协助森林公安机关破案。

  (四)对故意瞒报、迟报、误报火情或扑救不及时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五)对于及时报告火情,挽回重大损失的,将给予表彰和奖励。

  十、扑火指挥调度

  (一)一旦林区发生火灾,各村应急扑火队必须立即赶往起火地点展开扑救并及时向镇护林防火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

  (二)发生在各村交界处的森林火灾,任何一方发现火情的,应及时通知毗邻村社,成立联合应急扑火队,第一时间赶往现场进行扑救并向镇护林防火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

  (三)各村在指挥扑火的同时,要及时安排追截火灾肇事者或嫌疑人员,进行调查取证。

  (四)火场明火扑灭后,要安排足够人员看护火场,防止死灰复燃。

  (五)严禁老人,不满16周年以下儿童、残疾人、孕妇等特殊人群进入火场。

  十一、森防火灾案件查处

  (一)森林火灾发生后,所在乡镇、林业站及护林员应当及时查明起火原因。

  (二) 发生火情后,镇派出所人员赶赴火场,查明起火原因、起火地点、查清肇事者,及时调查取证立案查处。各村必须全力支持配合。

  (三)发生重大火灾后,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到现场对案件进行调查时各村必须全力支持配合。

  (四)加大打击力度,森林火灾案件应从快、从严处理,并及时曝光,起到警示教育目的,减少火灾发生。

  十二、森林防火责任追究

  (一)各村严格执行森林防火第一责任人负责制。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有关规定追究第一责任人责任:

  1. 在森林防火工作中,未落实各项工作,在本辖区内每月连续发生2起以上火情的;

  2. 在森林防火期内,未设卡、隐瞒火情、值班不到岗或贻误扑火战机,造成森林受害面积15亩以上灾害的;

  3. 发生森林火情,组织指挥不得力、不到位,造成森林受害面积15亩以上或有人员受伤,给国家、集体、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严重损失的;

  4. 因玩忽职守,在扑救森林火灾中造成森林资源严重损失,发生重大火灾或人员死亡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十三、本制度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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